11月20日,備受公眾關注的南京“虐童案”經過一天的審理,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征琴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判決。2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主審法官就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即鑒定書效力問題、被害人程序選擇權問題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問題的認定,回答公眾的疑慮。 二審中,李征琴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結論錯誤;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無視被害人程序選擇權;缺乏人文關懷,無視兒童權益,造成本案被害人施某某輟學的后果,未能真正做到兒童利益最大化。被害人施某某的訴訟代理人提出,原審判決將被害人與李征琴分開,造成被害人輟學,被害人生父母家庭條件較差,不利于撫養被害人,原審判決沒有維護被害人的權利。圍繞上訴意見和理由,控辯雙方開展辯論。 法院認為,上訴人李征琴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施某某輕傷一級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征琴在實際監護施某某的過程中,對其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在管教過程中采用抽打的不當方式,造成施某某輕傷一級的嚴重后果,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到其此次犯罪的出發點系出于對施某某的管教,此情節在量刑時可予酌情考量。上訴人李征琴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且如實供述了其抽打施某某的行為,其庭審中供述雖有所反復,但對于用“抓癢耙”、“跳繩”多次抽打施某某的犯罪事實尚能予以供認,可認定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李征琴犯罪后,已向施某某及其生父母道歉,并取得施某某及其生父母諒解,酌情可對其從輕處罰。故作出了上述判決。 【主審法官說法】 一、關于鑒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訴人李征琴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提出,本案鑒定并非由兩名鑒定人獨立完成,違背了鑒定獨立原則,屬鑒定程序違法。法院認為,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九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本案中,鑒定程序系由多個環節構成,傷情檢查、拍照固定等僅為鑒定中部分環節,且該過程中亦有拍照人員、辦案人員等其他參與人的見證,傷情照片系法醫張某以科學方法拍攝,法醫賈某雖未與張某同時參與至傷情檢查,但其對張某的檢查結果亦已審核確認,二人經共同研究作出鑒定結論,符合相關規定中關于“共同進行鑒定”的要求,該鑒定程序合法有效,故對于李征琴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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