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高校校長年齡不超70歲 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2015-11-28 19:29:14?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劉寶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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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網站昨日發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其中對3部規章予以廢止,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決定》明確,民辦高校校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決定》中明確,《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十條修改為:“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此外還將《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獨立學院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年齡不超過70歲,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優先推薦,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聘任。”決定自11月10日起施行。 《決定》還指出,廢止《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記者 劉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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