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30日對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相關的4起刑事案件一審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8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適用緩刑;當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員6人犯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時25分,位于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秦皇島路與齋堂島街交叉口處的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現場發生爆炸,造成63人遇難、15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75172萬元。 經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現場處置人員采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 事故調查組認定,間接原因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管道保護工作不力、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事故風險研判失誤、應急響應不力等。以上多方面原因導致該次爆炸事故發生。 法院認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濰坊輸油處原副處長邢玉慶等8人作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系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該事故致使多人傷亡,并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危害了生產、作業安全,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原任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處負責人兼監察大隊負責人李本哲等6人作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員,在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接報、處置過程中,未能全面盡職地履行職責,系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該事故致使多人傷亡,并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6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 宣判后,邢玉慶等10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李本哲等4名被告人表示將考慮是否上訴。 (記者 張旭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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