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負責人就122“全國交通安全日”答記者問
2015-12-02 07:01:4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瑋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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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點滴進步始于足下——公安部交管局負責人就122“全國交通安全日”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12月1日電(記者鄒偉)今年12月2日是第四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主題為“拒絕危險駕駛,安全文明出行”。在我國,危險駕駛行為主要包括哪些?在哪些駕駛人群體中相對高發?“路怒”“分心駕駛”等行為的突出危害有哪些?今年的主題活動有哪些特色?就此,公安部交管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危險駕駛在6至15年老司機和1年以下新司機中高發 問:在我國,危險駕駛行為主要包括哪些?在哪些駕駛人群體中相對高發? 答:危險駕駛行為主要包括酒后駕駛、追逐競駛、吸毒后駕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員超載、闖紅燈,以及強行變更車道、強行超車、違法搶行、占道行駛、不按規定讓行等交通違法行為。 據統計,造成嚴重事故后果的危險駕駛行為中,駕駛年齡在6-10年、10-15年和1年以下的駕駛人群體中相對高發。究其原因,主要是駕齡6-10年、10-15年兩個群體具備一定駕駛經驗后,對自身駕駛技術過于自信;而駕齡不足1年的駕駛人主要是安全駕駛、守法駕駛的意識和能力還不夠。 問:哪些危險駕駛行為已被納入刑事處罰? 答: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已將醉酒駕車、追逐競駛等行為納入了危險駕駛罪。四年多來,全國查獲酒后駕駛違法行為150萬起,發生涉及酒駕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數和死亡人數,較“醉駕入刑”前同比分別下降25%和39.3%。 今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將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載客、嚴重超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并且規定對這些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險駕駛罪論處。 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上述規定,是因為當前我國部分地區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車輛超員、超速行為較為普遍,部分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受經濟利益驅使,安全意識淡薄,無視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嚴重超員、超速運輸,極易導致嚴重道路交通事故;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極易引發群死群傷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據統計,2011年至2014年,全國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營運客車超員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傷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客運車輛超員的占27.2%。 2011年至2014年,全國校車、營運客車超速違法導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車、營運客車超速行駛導致的占53%。 另外,2011年至2014年全國共發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5起,其中3起涉及危化品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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