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印發《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
2015-12-11 07:21:50??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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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黨協商的程序 (一)會議協商的程序 每年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共中央統戰部等部門,在廣泛聽取民主黨派中央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全年會議協商計劃,確定議題、時間、參加范圍等,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后,通報民主黨派中央。 中共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共中央統戰部,根據全年協商計劃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每次會前,一般提前10天告知民主黨派中央;有關部門一般提前5天提供文件稿,民主黨派中央負責同志集中閱讀,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作解讀說明;民主黨派中央集體研究準備意見建議。 會議協商中,中共中央負責同志作有關情況說明,民主黨派中央主要負責同志發表意見建議,進行交流討論。 (二)約談協商的程序 中共中央負責同志提出的約談,應將相關信息提前告知有關民主黨派中央主要負責同志,可根據需要由中共中央辦公廳或中共中央統戰部負責落實。 民主黨派中央主要負責同志提出的約談,可由中共中央統戰部報中共中央,并協助中共中央辦公廳落實。 (三)書面協商的程序 中共中央提出的書面溝通協商,由中共中央統戰部負責落實。民主黨派中央的協商意見由中共中央統戰部匯總后報送中共中央。 民主黨派中央或其負責同志的調研報告、建議等書面意見,可由其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 五、政黨協商的保障機制 (一)知情明政機制。有關部門應適時向民主黨派中央直接提供有關材料。中共中央統戰部定期組織專題報告會和情況通報會,邀請有關部門介紹情況。 (二)考察調研機制。中共中央每年委托民主黨派中央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開展重點考察調研,由中共中央統戰部組織實施。中共中央統戰部每年召開選題介紹會,協助民主黨派中央確定調研題目,協調有關部門參與調研,做好組織保障工作。支持民主黨派中央結合自身特色開展經常性考察調研。地方黨委和政府應予以積極支持配合。 (三)工作聯系機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員開展的國內考察調研以及重要外事、內事活動,可根據需要、經統一安排邀請民主黨派中央負責同志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加強同民主黨派中央的聯系,視情邀請民主黨派列席有關工作會議、參加專項調研和檢查督導工作。 (四)協商反饋機制。需要辦理的協商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共中央統戰部交付有關部門,辦理情況一般在3個月內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報告,并抄送中共中央統戰部,由中共中央統戰部反饋民主黨派中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要結合實際,參照上述規定對開展政黨協商作出具體安排。 六、加強和完善黨對政黨協商的領導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政黨協商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各級黨委要切實加強領導,把握正確方向,充分發揚民主,廣泛集智聚力,確保政黨協商規范有序、務實高效、充滿活力。 (一)高度重視政黨協商。要深刻認識加強政黨協商的重大意義,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政黨協商列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統一領導、統籌安排,切實納入決策程序,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把政黨協商列入新聞宣傳工作計劃,改進宣傳方式,加強正確輿論引導。對政黨協商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營造寬松和諧氛圍。黨委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帶頭發揚民主,形成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協商氛圍。堅持真誠協商、務實協商,鼓勵和支持民主黨派講真話、建諍言。堅持求同存異、體諒包容,提倡在協商中加強互動交流,允許不同意見表達,在各種觀點交融互鑒中凝聚最大共識。 (三)加強協商能力建設。黨委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強化政黨協商意識,熟悉政黨協商方法,總結政黨協商經驗,推進政黨協商實踐。支持民主黨派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履職能力和協商水平。支持民主黨派密切與黨政有關部門、人民團體、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聯系,完善民主黨派參政議政工作機制,建立具有自身特色、服務參政議政的智庫。 《 人民日報 》( 2015年12月11日 01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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