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4號
2015-12-14 17:16:01??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王海云 王海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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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14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4號 《地圖管理條例》已經2015年11月11日國務院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5年11月26日 地圖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 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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