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 為何無期改判無罪? 云南省高院再審判決中稱,本案的現有證據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原判認定錢仁風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到底是哪些事實不清?哪些證據不足?為何最終被判無罪?結合云南省檢察院的觀點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定的情況,記者進行了大致梳理。 3名幼童是否為毒鼠強中毒存疑 原審判決認定3名幼童死于毒鼠強中毒的證據包括:巧家縣公安局出具的巧公法尸檢字(2002)第5號《巧家新華鎮通城巷侯某尸體檢驗報告》(以下簡稱侯某《法醫尸檢鑒定書》)、對侯某進行搶救的巧家縣人民醫院醫生證言、何某某和譚某在巧家縣中醫院的病歷,以及三個孩子的親屬及幼兒園園長、工作人員的證言。 毒物鑒定存在明顯疏漏 云南省檢察院指出,巧家縣公安局出具侯某《法醫尸檢鑒定書》,證明侯某死亡原因為中毒死亡,但這份尸檢報告結論時間為2002年2月22日,是在對侯某體內樣本進行刑事毒物鑒定(3月8日)之前作出,鑒定程序不符合法醫檢驗規范要求。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尚未進行毒物檢驗,就做出了中毒死亡的尸檢報告。 此外,對于巧家縣公安局于2002年3月8日出具的(2002)毒檢字第20號《刑事毒物檢驗鑒定書》,云南省高院認定,該鑒定書在鑒定程序和內容上都存在明顯的瑕疵和疏漏,而且現已無法補正,因此不能作為認定錢仁風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證據。 具體來講,首先,該份鑒定僅有鑒定結論,而鑒定單位巧家縣公安局、復核單位昭通市公安局不能提供做出該鑒定報告的內部工作文書,缺乏相應的技術檢測材料予以支持。另外,公安機關認定錢仁風使用注射器向一袋袋的豆奶粉投毒,但鑒定書中沒有明確鑒定出有毒物質是在豆奶粉袋子上,還是在豆奶粉內,也未對豆奶粉袋子上是否有針眼等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固定。 投放毒鼠強非唯一結論 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據云南省檢察院技術處出具的《關于毒鼠強中毒臨床表現的說明》毒鼠強中毒的主要癥狀是抽搐、痙攣、四肢僵硬、頭疼、頭暈、惡心、嘔吐、口吐白沫、口唇發麻、小便失禁、意識喪失等。 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據侯某《法醫尸檢鑒定書》、對侯某進行搶救的巧家縣人民醫院醫生證言、何某某和譚某在巧家縣中醫院的病歷,以及三個孩子的親屬及幼兒園園長、工作人員的證言,3名幼兒當時的癥狀與毒鼠強中毒的臨床癥狀不完全相符。雖然侯某死亡屬于客觀事實,但是現有證據不能得出案件性質為投放毒鼠強刑事案件的唯一結論。 公安現場勘查及物證提取存疑 原審判決的認定錢仁風是投毒者的證據,包括公安機關在現場提取的白色塑料瓶、一次性注射器、豬油、面條、大米、豆奶粉等食品的《現場勘查筆錄》、《提取物品筆錄》,以及錢仁風對其投毒所用的鼠藥瓶、一次性注射器及其切開鼠藥瓶所用的菜刀進行辨認的《辨認筆錄》。 公安相關筆錄存在違規 對于巧家縣公安局于2002年2月22日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據筆錄記載,現場提取了30多件物品,但卻沒有扣押清單,也沒有見證人簽名,移交時也沒有交接手續。因此該筆錄的制作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對于巧家縣公安局于2002年3月10日制作的錢仁風《辨認筆錄》,云南省高院指出,經鑒定筆錄上的簽字不是錢仁風本人所簽,筆錄上沒有標注是代簽,也沒有說明代簽的原因。因此,筆錄的制作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 |
相關閱讀:
- [ 12-21]云南巧家投毒案13年后改判
- [ 12-12]死刑不是復旦投毒案的終點
- [ 12-12]投毒案終局:補補生命倫理這堂課
- [ 12-12]最高法法官釋疑“復旦學生投毒案”6大焦點問題|林森浩與父親相處最后十分鐘|評 更多
- [ 12-12]信仰法治,莫讓林森浩投毒案成為一場輿論的狂歡
- [ 12-12]三方面評價林森浩投毒案核準結果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