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湖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岳陽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陳四海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宣判:陳四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2年。 陳四海,男,1959年8月出生,原系中共岳陽市委常委、岳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曾任岳陽市農業局局長兼湖南亞華花板橋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汨羅市委書記。 2015年1月27日陳四海被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調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對陳四海一案進行偵查,并于2015年9月30日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于2015年12月25日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四海自2000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擔任岳陽市農業局局長兼湖南亞華花板橋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汨羅市委書記、岳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岳陽市委常委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37.5343萬元、美元1.9萬元、英鎊0.2萬元,其中未遂422.8449萬元。被告人陳四海在主管岳陽市城建、規劃、國土等部門工作期間,為徇私情,明知超容積率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與眾力樓拆遷費用不能抵扣,濫用職權,導致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3986.2萬元未補交,造成國家財產損失。 據此,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四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2年。(記者傅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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