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發布會 就反恐法等問題答問
2015-12-27 21:24:25??來源:中國人大網 責任編輯:林晨 劉寶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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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壽偉] 這方面的報道這幾天我也看到過,在反恐怖主義法立法的過程中,包括美國、一些國家、一些機構和一些企業,都對反恐怖主義法的一些條款提出一些關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現在通過的反恐怖主義法第18條,涉及到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防范和調查恐怖活動的一些協助義務。制定這條規定的原因,也是因為現在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恐怖主義也出現一些新趨勢,不光是在中國,包括在國際上很多地方都是這樣的,越來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網絡宣揚煽動恐怖主義,還利用網絡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將網絡作為一個重要的工具,即網絡恐怖主義活動,這個已經成為國際公害。 [李壽偉] 對于網絡恐怖主義活動,世界各國都越來越重視怎么樣去應對。聯合國安理會專門有一個決議,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打擊網絡恐怖主義。在打擊網絡恐怖主義這個問題上,從目前各國的做法來看,一方面是要研究完善相應的制度措施,要給執法機關必要的一些執法手段。另一方面,要相應地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履行社會責任。 [李壽偉] 我們在制定反恐怖主義法的過程中,大量地查詢了一些資料,包括國外的規定。比如美國、歐盟等的法律,因為反恐工作等需要,都對網絡運營商和網絡服務商的一些協助義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比如美國有一個通信協助執法法,還有一些其他的相關法律,在這些法律當中都規定了網絡服務商、網絡經營者要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為司法機關包括執法人員進行合法監聽提供技術協助。另外,對于加密傳輸的一些文件,這些企業要提供相應的解密支持,這在法律當中都做了具體的規定。歐洲理事會有一個網絡犯罪公約,歐盟理事會也制定通信監控決議,另外我們也查到像德國、英國、荷蘭一些國家的法律,都對電信以及網絡企業協助執行通信監控措施,還有就加密的一些信息提供解密支持都作了規定。 [李壽偉] 反恐立法考慮了我國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實踐迫切需要,就有關問題研究借鑒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在立法過程中,單獨就這一條,我們立法工作機構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包括從事這些領域的企業的意見,最終在反恐怖主義法第18條中作了這樣一個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這樣規定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實際,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國家的規定基本一致的。我們從評估的情況來看,應該說這樣的規定不會影響相關企業的正常的經營活動,也不存在利用這個規定來做后門,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或者說像您剛才提到的,通過這些手段損害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這方面的問題。謝謝! [北京青年報記者] 謝謝主持人,我是北京青年報記者。我問題是和計生法有關的,我看到計生法中有這樣一條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話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我想問一下再生育子女的具體情形包括哪些?另外,法律也提到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如果規定不一致,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一些地方管理嚴格、一些地方管理寬松。我想請問,為什么不在全國層面制定統一的相關規定?謝謝! [張春生] 您的問題我來回答。這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當中關于再生育的有關規定在第18條當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規定中把這個授權給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進行決定。關于再生育情形,在這部法律修訂之前,各地的條例都有一些規定,各地的條例在規定再生育情形的時候,地區之間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異。概括起來大概有八至九種類型,各地的情況比較復雜。 [張春生] 這次在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過程中,我們曾經考慮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統一起來,在這部法當中一并予以表述。在征求地方意見的過程中,大家認為各地條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經實施多年,為了保證各地再生育情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地方的同志認為國家很難做出非常詳盡的規定,特別是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做出統一的規定。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還是針對再婚家庭、病殘兒家庭,要依據相關規定,經過批準之后才能允許再生育。這方面我們這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人口計生法未作出統一規定。現在我們正在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總體的要求,結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當中的一些相關規定,認真梳理,加強指導,希望地方在修訂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過程中,能夠將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之前我們也與各地保持了密切的溝通和交流,總體來看,大家在再生育問題上還是有一些一致的認識,還是希望能夠在再婚家庭,在病殘兒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區的再生育規定方面,省與省之間不要出現太大的差異。謝謝! [南方都市報記者] 謝謝主持人!我想問一個關于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的問題,這部法律表決通過實施后,我國每年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數量會不會有一個限制?另外,之前有全國人大代表曾經提出來,我國缺乏統一的榮譽制度,各行各業的一些榮譽表彰每年也在變化,這會造成榮譽稱號條塊分割,獎勵榮譽過多、過濫的一個現象,請問今后如何處理好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與現行的一些國家獎勵之間的關系? [武增]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您實際上提出了兩個問題,我分別回答一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通過以后,大家可能比較關心的是到底有多少人最后能夠獲此殊榮,這個可能要等到授予時才能獲得答案,法律沒有直接作出規定,但是可以給大家說明的是,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對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的條件、標準還有決定和授予的程序,都作出了規定。 [武增] 關于條件和標準,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做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來。對國家榮譽稱號,是要授予在各行業、各領域中做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杰出人士。從決定和授予的程序上,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授予的國家最高榮譽。 [武增] 從以上這些規定來看,要獲得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它的條件和標準是非常高的。同時,決定授予的規格是最高的,所以這些獲得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標準,最后獲得者的數量要與國家最高榮譽的性質和地位相匹配。至于您說的具體數量,要根據開展表彰工作時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對此,法律不作規定。 [武增] 關于第二個問題,涉及到目前的表彰獎勵工作。實際中,您說的有一些情況是存在的,不過要說明的是這部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它不是一部對各領域、各層級的表彰獎勵工作做出全面規范的一部法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是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貫徹落實憲法規定的一部法律。我們國家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本法的制定就是落實憲法的這一條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作為國家最高榮譽,它是根據憲法設立的一項新的獎勵制度,本法是一部對最高的國家榮譽制定的專門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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