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發布會 就反恐法等問題答問
2015-12-27 21:24:25??來源:中國人大網 責任編輯:林晨 劉寶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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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增]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在著眼于建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最主要、最基本制度的同時,對于處理好與現行的一些國家級表彰獎勵活動的關系也作出了銜接性的規定。本法第20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開展功勛榮譽表彰獎勵工作。”根據黨中央關于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勛榮譽制度的總體部署,除了本法規定的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以外,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還可以繼續單獨或者聯合開展功勛榮譽表彰工作。針對有一些地方獎勵、榮譽過多過濫的現象,中央也高度重視,出臺了相應的規定,要求對表彰獎勵活動進行清理和規范。對一些具體的事項和措施,可以在相關文件和法規中再作出規定。 [光明日報、光明網記者] 謝謝主持人。我的問題是關于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的問題。我們注意到剛剛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當中并沒有關于禁止代孕的條款,我想問一下,這個條款從一開始寫進草案中到最后拿掉,經歷了怎么樣的一個過程?而且這是否意味著中國會適度地放開代孕?謝謝。 [張春生]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在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修正案草案當中,的確是增加了35條和36條的部分條款,也就是關于嚴禁以任何形式代孕,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等相關規定,當時之所以希望能夠將這樣的一些規定納入到這次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當中,主要是因為目前在代孕以及買賣精子、卵子這些方面,雖然有兩部部門規章,一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二是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但是畢竟考慮到部門的規章位階比較低,在非法的這些交易活動當中,相關人能夠獲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我們希望能夠通過這次法律的修訂,將十多年來我們一直在依據相關部門規章推動的這項工作能夠上升到法律的層面。 [張春生] 國務院相關部門,近年來也在聯合進行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這方面的違法亂紀行為。我們了解到,在這次審議過程當中,一些委員認為這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改時間緊,關于代孕的問題,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見,進行認真的論證,即便是寫入這部法律,一些委員也認為可能也難以徹底地禁止存在的這種現象,甚至有一些有錢人還可能會到允許代孕的國家去代孕。同時也有一些委員認為,關于禁止代孕等這樣的法律法規非常必要,是不是一定要在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大家也有不同的意見。最后,我們看到表決以后,這部法律當中沒有涉及關于代孕的相關條款,但是我們會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精子庫行政許可方面的規定,以及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繼續加強對這個領域的管理,予以規范,嚴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時,我們還進一步地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管理,保障正常的醫療秩序,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謝謝! [中國婦女報、中華女性網記者] 我想問一下,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成員的概念并沒有明確的界定,請問家庭成員的概念包括哪些人員?第37條有一個附則的規定,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適用反家庭暴力法,怎么理解共同生活?包括哪些人?比如同居者和離婚后因住房條件限制,居住在同一個屋檐下的前配偶,日間照料孩子晚上離開的公婆和兒媳、岳父母和女婿之間,是否算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郭林茂] 我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我前面說了,這次立法中遇到的最大問題、難點,就是家庭成員包括哪些?家庭暴力是哪種形式?現在家庭成員的范圍,在現有的法律規定是比較明確的,姻親、血親及收養形成的法律關系,這就是家庭成員。但是具體到反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就復雜了,這三種關系形成的法律關系的之外人員,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員是指什么?前提還是姻親、血親及收養形成的法律關系,你提到第37條,是這么規定的,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員,這些是指哪些?比如監護關系、寄養關系,還有你剛才所說的同居關系,也在這里面,還有一些其他關系。這些關系應該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員,但是為什么我們不點這些人員,為什么把這條放到附則中,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是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這部法律要管。但是家庭成員以外的這種行為,嚴格地說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是適用本法,是參照本法執行。二是為什么不把各種關系都點出來,大家都知道同居關系在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我們點出來以后,意味著這種關系是不是法律認可。法律具體適用的過程中,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釋,也是給以后人民法院判案案件做司法解釋留下一定的空間。謝謝!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 我想問一個反恐怖主義法相關的問題,反恐措施一方面要有效保障社會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不能侵害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那么,反恐法如何平衡這兩個方面?謝謝! [李壽偉]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一下,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在反恐怖主義立法當中一直高度重視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權保障之間的關系。因為,強化反恐怖主義的措施和尊重保障人權這兩者之間應該是相輔相成的,很多條文都涉及到如何平衡的問題。講反恐措施和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至少有兩個方面:第一,恐怖主義是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威脅,所以強化反恐怖主義措施,有效地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活動,這件事情本身就是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二,在反恐怖主義措施當中要賦予執法機關必要的手段,同時要加強對執法的規范,要防止執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所以這兩者都需要考慮。 [李壽偉] 在反恐怖主義法當中,體現這方面的條文比較多。我舉一個例子,比如反恐怖主義法總則第6條中有這樣一個規定,“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二款又針對實踐中的情況,又專門規定“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這兩款規定在總則中,就是反恐怖主義工作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當中應該遵循的,我們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不是針對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護所有受到恐怖主義威脅的人,這是很重要的原則。 [李壽偉] 另外,在反恐怖主義法各章節的條文設計中,都非常注意怎么樣去規范執法,怎么樣規定公民和組織的一些救濟性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和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在反恐怖主義法當中有這樣的規定,被認定為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的,如果對認定不服可以申請復核。在處置恐怖事件過程當中,處置工作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和威脅這些人員的人身安全。 [李壽偉] 再比如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如果是對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要依法給予賠償、補償。在反恐怖主義工作當中,法律賦予了一些執法部門,像查封、扣押、凍結、扣留這些權力,在行使這些權力的過程中,如果經審查發現相關物品資金等與恐怖主義無關的,法律上也明確要求要及時解除有關措施。另外,反恐怖主義法當中也明確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反恐怖主義工作一些強制措施、行政處罰不服的,都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反恐怖主義立法過程當中,一方面要強化反恐怖主義的措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恐怖主義。另一方面,在制度的設計上,包括在后續的實施過程當中也都要進一步強化執法,要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依法依照規定行使各項權力,防止發生任何侵害公民和組織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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