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法日前核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復字第42號同意原審對被告人楊學奇以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被告人楊學奇,男,漢族,1970年2月3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小學肄業,農民,住長葛市××鎮×××村×組。1987年7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10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7月30日因犯脫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8月23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0年6月30日;2001年7月19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08年5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11年6月28日刑滿釋放。2012年5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現在押。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學奇犯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盜竊罪一案,于2013年5月7日以(2013)許中刑一初字第1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學奇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豫法刑一復字第42號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報請本院核準。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復核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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