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復核確認: 一、強奸、盜竊事實 1.1998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折疊刀等作案工具來到河南省長葛市××家屬院二樓被害人李某甲(女,時年13歲)的家中欲實施盜竊。見僅有李某甲一人在家,楊學奇即持刀威脅李某甲,對李實施奸淫。 2.2006年下半年某日5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折疊刀等作案工具,騎電動自行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校門口附近,見被害人馬某甲(女,時年15歲)一人在校門口等待開門,遂產生奸淫馬某甲之念。楊學奇持刀將馬某甲挾持到學校的西南角麥田內,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兩次奸淫馬某甲。 3.2011年7月某日夜,被告人楊學奇攜帶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家屬院,翻墻進入該院后,進入二樓被害人張甲(女,時年18歲)租住的房間。楊學奇從張甲的衣服口袋內竊取現金200余元后,欲對張甲實施奸淫。張甲驚醒后大聲呼喊,致楊學奇強奸未逞。 4.2011年9月2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剪刀、水果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墻入院后用液壓斷線鉗剪斷女生宿舍樓一寢室窗戶上的鋼筋進入室內。楊學奇在被害人張某甲(女,時年15歲)床前,乘張某甲熟睡之機,用剪刀將其內褲剪破,并用手摳摸張某甲的陰部。當張某甲驚醒后反抗時,楊學奇持刀威脅張某甲,欲對其實施奸淫。張某甲起身跑至宿舍管理員處求救,致楊學奇強奸未逞。 5.2011年9月10日2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墻進入學校。楊學奇用液壓斷線鉗將女生宿舍一樓衛生間窗戶上的鋼筋剪斷,潛入一寢室,掀開被害人王某甲(女,時年19歲)的被子,撫摸王某甲時將其驚醒。因王某甲大聲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后楊學奇來到女生宿舍二樓,潛入一寢室,用剪刀剪開被害人李某乙(女,時年19歲)的內褲,用手摳摸李某乙的陰部并欲對其實施奸淫。因李某乙驚醒后大聲叫喊,楊學奇逃離現場。 6.2011年9月某日夜,被告人楊學奇攜帶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墻進校后潛入女生宿舍二樓一寢室,用剪刀將被害人張乙(女,時年14歲)的內褲剪開。當張乙驚醒后,楊學奇持刀對其實施威脅,用手摳摸張乙的陰部,欲對張乙實施奸淫。因張乙極力反抗并叫喊,楊學奇逃離現場。 7.2011年9月21日2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許昌市××區××學校,翻墻進入學校后潛入女教師宿舍樓二樓被害人鞏某某(女,時年18歲)的房間。楊學奇持刀威脅鞏某某,兩次強行奸淫鞏某某后逃離現場。 8.2011年10月8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許昌市××區××學校,翻墻進入校園,潛入女生宿舍樓一寢室,掀開被害人劉某某(女,時年21歲)所蓋被子,欲對其實施奸淫。因劉某某驚醒后大聲叫喊,楊學奇逃離現場。 9.2011年10月11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墻進入學校。楊學奇用液壓斷線鉗剪斷該校學生公寓一樓衛生間窗戶上的鋼筋,潛入一寢室,用剪刀剪開被害人查某某(女,時年15歲)的內褲,采用扼頸等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奸淫查某某后逃離現場。查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傷。 10.2011年11月22日零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鉗子、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墻進入學校。楊學奇用鉗子拆卸女生宿舍樓一樓衛生間的防盜窗,潛入一寢室,將手伸進被害人賈某某(女,時年14歲)所蓋被子。因賈某某大聲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后楊學奇又潛入另一寢室,用剪刀將被害人李某丙(女,時年15歲)的內褲剪開,并用手卡扼李某丙的頸部,強行奸淫李某丙后逃離現場。 11.2011年12月29日零時許,被告人楊學奇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家屬院,用木棍將該家屬院二樓被害人魏某某(女,時年17歲)租住的房間門栓撥開。楊學奇進入房間后在魏某某的床前卡扼魏的頸部,并以語言相威脅,強行奸淫魏后逃離現場。魏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12.2012年2月21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鉗子、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一電子廠,翻墻進院后,用鉗子將女工宿舍樓的窗戶鋼筋剪斷,潛入一寢室欲行奸淫。因被害人婁某某(女,時年24歲)被驚醒后大聲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后楊學奇又潛入該宿舍樓另一寢室,采用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行奸淫被害人趙甲(女,時年16歲)后離開現場。 13.2012年3月8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楊學奇翻墻入院后用液壓斷線鉗將女生宿舍樓衛生間窗戶上的鋼筋剪斷,潛入該宿舍樓一寢室,采用扼頸等暴力手段,強行奸淫被害人趙乙(女,時年13歲)后逃離現場。趙乙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14.2012年3月18日23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許昌縣××中學。楊學奇翻墻入院后潛入女生宿舍樓被害人藏某某(女,時年15歲)住宿的寢室,竊取藏某某的衣服口袋內的現金267元,后又卡扼藏某某的頸部強行將其拖出寢室欲行奸淫。因藏某某極力反抗并大聲呼救,楊學奇逃離現場。 15.2012年3月2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楊學奇翻墻進入校園后潛入女生宿舍樓一寢室,用剪刀剪開正在熟睡的被害人梁某某(女,時年15歲)的內褲,欲對梁某某實施奸淫。因梁某某驚醒后大聲叫喊,楊學奇逃離現場。 16.2012年3月5日零時許,被告人楊學奇來到河南省許昌市××區×××巷××號,竊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于家中堂屋內的雅馬哈100型踏板摩托車(價值3744元)1輛。 綜上,被告人楊學奇強奸18名婦女,其中強奸8人既遂,強奸10人未遂;楊學奇實施盜竊3起,竊得財物共計4200余元。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查獲的作案工具液壓斷線鉗、剪刀、手電筒、贓物摩托車,證實被告人楊學奇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和刑滿釋放證明書,證人李某丁、張某乙、馬某乙等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甲、馬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的陳述,傷情鑒定意見、DNA鑒定意見、價格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楊學奇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強制猥褻婦女事實 2011年9月30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尖刀、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許昌市××中學,翻墻進入學校,用液壓斷線鉗將女生宿舍衛生間窗戶上的鋼筋剪斷,潛入女生宿舍樓一寢室。因室內女生被驚醒后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后楊學奇又潛入另一寢室,用剪刀將被害人孫某某(女,時年14歲)的內褲剪破,用手摳摸孫某某的陰部。孫某某驚醒后,楊學奇遂持刀強行猥褻孫某某后離開現場。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查獲的作案工具液壓斷線鉗、剪刀、手電筒,證人胡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楊學奇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學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奸淫婦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其以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楊學奇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2人,應依法從重處罰。楊學奇強奸婦女多人,致1人輕傷、2人輕微傷,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楊學奇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盜竊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楊學奇因涉嫌犯強奸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交待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犯罪,具有自首情節,對其所犯盜竊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楊學奇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復字第42號同意原審對被告人楊學奇以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黨 進 代理審判員 姜遠亮 代理審判員 楊雪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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