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手機收到假貨 長安區一男子起訴獲3倍賠償 長安區一男子在淘寶網上購買了兩部手機,收到貨后發現這兩部手機均為假貨。他將淘寶網及兩個賣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昨日記者獲悉,元旦前夕長安區法院審結此案,該訴訟請求獲支持。 消費者:買到假貨 要求3倍賠償 2015年5月13日,家住長安區的賀先生在淘寶網上看到系統推薦的廣告后,購買了一部米智手機。第二天,賀先生又通過淘寶網購買了一部酷派手機。收到貨物后,賀先生發現這兩部手機均無廠家標志,且IMEI(國際移動設備標識)經查實未注冊標識。因此,賀先生以購買到了假貨為由向淘寶公司提出投訴,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賠償。淘寶公司支持了賀先生的退款請求,但未支持其要求3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賀先生一氣之下起訴至法院,要求兩淘寶賣家退還貨款并支付3倍賠償、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兩名商家支付賠償 庭審中,淘寶公司的代理律師提出,淘寶公司只是網絡交易平臺,并非交易主體,3倍賠償的要求超出了淘寶公司作為一般民事主體的糾紛處理權限,無權對商家做出處罰決定。另外,淘寶公司已充分提供了銷售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并且介入買賣雙方處理糾紛,故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商家許某與商家李某向賀先生所售手機明顯與其宣傳內容不符,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故賀先生要求3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予以支持。淘寶公司在訴訟過程中能夠提供銷售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并且介入買賣雙方處理糾紛,已盡到合理義務。故判決商家許某向賀先生退還貨款478.24元,并支付賠償1434.72元;商家李某向賀先生支付賠償1407元。同時駁回了賀先生要求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談法 網購糾紛案 到哪里起訴?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根據2015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該規定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補充規定,據此可知,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貨物是否“包郵”,網絡購物的消費者可以根據情況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買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貨地)的法院起訴。 網購買假貨 應該起訴誰? 辦案法官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遭遇假貨,既可以向銷售者索賠,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索賠,還可以要求兩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為維權方便,消費者一般選擇起訴網絡交易平臺。值得注意的是,網絡交易平臺做被告是有條件的,在以下3種情形下消費者可起訴網絡交易平臺:一是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二是雖能提供信息,但網絡交易平臺對消費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諾;三是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則消費者可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上述3種情形之外,消費者只能要求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張志杰 通訊員李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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