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2016-01-05 11:34:04??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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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 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和改進黨的地方委員會工作,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促進黨的執政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三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在本地區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按照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對本地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行全面領導,對本地區黨的建設全面負責。 第四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認真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結合本地區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增強黨的地方委員會領導集體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六)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職盡責。 第五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 (一)對本地區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二)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組織的主張成為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強對本地區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領導,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話語權。 (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國家機關、政協組織、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推薦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等依法依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 (六)加強對本地區群團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的領導。 (七)動員、組織所屬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團結帶領群眾實現黨的目標任務。 第二章 組織和成員 第六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 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由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會)選舉產生,由黨的地方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組成。 第七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配備應當具有代表性,符合黨齡、年齡、性別、專業等方面要求。人選應當包括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還應當包括同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同級工會、共青團、婦聯主要負責人,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適當比例的基層黨員。 黨的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缺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遞補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補選。 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應當辭去或者由所在的黨的地方委員會按程序免去其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一級黨委備案。確有必要時,上一級黨委可以任免下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 第八條常委會委員配備,由上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原則決定。常委會委員名額,省級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個別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適當增加副書記職數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換屆時,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由全會選舉產生,并報上一級黨委審批。新當選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應當任滿一屆。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任免下級黨委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其數額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超過常委會委員職數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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