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2016-01-05 11:34:04??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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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全會的方式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以及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決定本地區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 (四)決定召開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并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五)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 (六)選舉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七)決定遞補黨委委員;批準辭去或者決定免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決定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黨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 (八)研究討論本地區行政區劃調整以及有關黨政群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方案。 (九)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第十條 常委會在全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地方委員會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全會,向全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對擬提交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二)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和全會決議、決定。 (三)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討論和決定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五)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時對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黨委委員意見;教育、管理、監督干部;研究決定黨員干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 (六)對應當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黨委書記主持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面工作,組織常委會活動,協調常委會委員的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 擔任政府正職的黨委副書記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組織政府黨組活動。不擔任政府職務的黨委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會其他委員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 第十二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建立職責清單制度,明確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三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會和上一級黨委專題報告1次抓黨建工作情況。充分發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職能作用。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實行市、縣兩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完善黨建工作考核綜合評價體系,確保黨建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紀律檢查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潔從政環境。 第十四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參加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帶頭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五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必須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中央精神為前提。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每年向上一級黨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某項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遇有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第十六條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支持和保證下級黨組織依法依規正常履職。凡屬下級黨組織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如無特殊情況,應當由下級黨組織處理。 黨的地方委員會作出同下級黨組織有關的重要決定,一般應當事前征求下級黨組織意見。需要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下級黨組織和黨員了解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通報。 第十七條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應當由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個人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常委會委員應當根據分工和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黨委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于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常委會其他委員監督,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獨斷專行。 常委會其他委員應當支持書記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書記對其工作的督促檢查。 常委會委員應當在黨性原則基礎上維護團結,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監督。 第十九條常委會委員代表黨委的講話和報告,署名發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言論,應當事先經過常委會審定或者黨委書記批準。 常委會委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委集體決定精神。 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 第二十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一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應當健全決策咨詢機制,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二條全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全會由常委會召集并主持,議題一般由常委會征詢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意見后確定。 全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全會。 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候補委員沒有表決權。 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決定,必須由全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全會時予以追認。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委批準。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常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 常委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發會議紀要。經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以黨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書記簽發。 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全會、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二十五條需要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書記專題會議由書記主持,副書記和其他有關常委會委員等參加。書記專題會議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常委會委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其職責范圍內主持召開議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但不得超越權限作出決策。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等的領導,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及時通報重要情況。注重通過國家機關、政協組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基層單位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第二十六條黨的地方委員會通過全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常委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委員分工負責組織實施。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調整的原則通過召開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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