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一快遞員上樓送件 樓下快遞3分鐘內被偷光 長春某快遞公司小李3日來電:中午12點左右,我到和平大街與綏中路的一個家屬院7棟送快遞。沒想到,上個樓前后兩三分鐘的時間,樓下的六件快遞不知道被誰偷走了。 新文化記者唐奇核實報道:小李說,事發時他手里還剩十來個件要送,有的收件人就是同樓鄰居,他想趁著中午時間把手頭的活忙完。 最后,小李還有七個件要送,他來到了位于和平大路與綏中路交會處不遠的一個家屬院7棟,“我當時手里拿著個件就上了樓,把編織袋里剩下的5個件和一個包裝挺大的件就擱在了樓下。”小李說,上樓后,發現收件人家沒有人,電話也不接,他只好下了樓,前后也就兩三分鐘。“我下樓一看,剩下的六件快遞不見了。”小李說。 事發后小李立刻報了警,也查了周邊監控,但因為處在盲點,調查沒有進展。“我工作這么久,還是頭一回遇到這樣的事兒。”小李說,多虧臨送快件之前,他都記下了收件人姓名和住址。 最終,小李通過地址和姓名,一家一家地找,幸好得到了客戶的諒解。 小李說,客戶通過電腦查詢,核實丟失的快件物品后,他直接賠付了現金。“最大的那個件,里面裝的是10個燈泡。其他的件有的是客戶買的書。”小李說,還有一個件是消費者秒殺價買的衣服,這兩天已經恢復了原價,該客戶說如果需要原價購買,就得由小李交錢。 小李說,遇到這樣的事兒就是想通過報紙給同行提個醒,小心點為好。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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