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刑事賠償司法解釋 部分賠償標準高于民事損害賠償
2016-01-07 16:57:05??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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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月7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7日在北京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最高法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陳現杰稱,《解釋》確定的賠償標準參考民事賠償的相關規定,部分標準高于民事損害賠償。 以殘疾賠償金為例,《解釋》以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基準標準,而民事侵權中則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作為賠償指標。“這兩年國家職工工資標準達到四萬多,但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兩三萬,農村居民純收入更低。”陳現杰說,《解釋》充分體現了國家賠償法救濟人權、保障人權,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理念。 最高法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介紹說,為避免極個別賠償義務機關規避賠償責任,《解釋》對國家賠償法免責條款適用進行了規范。《解釋》明確,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錯判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判決確定后繼續監禁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予以賠償。此外,賠償義務機關以公民存在故意虛偽供述、偽造其他有罪證據或自傷、自殘等行為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除上述賠償標準和適用免責條款外,《解釋》還在對“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侵犯財產權的賠償審查范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再審無罪賠償、賠償法律關系主體、賠償決定的效力等方面作出規定。 近年來,“浙江張氏叔侄案”、“蕭山五青年案”、“呼格吉勒圖案”等刑事賠償案件受到中國社會的廣泛關注。劉合華表示,刑事賠償案件雖然整體數量不多,但社會影響和關注度極高,司法機關在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冤假錯案的同時,應將處理好冤錯案件的依法賠償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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