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7日電 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日前山東省正式公布了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調查報告,這起由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調查工作基本結束。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山東東營濱源化學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違法建設、違規組織試生產、違章指揮引發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15年8月31日23時18分,山東東營濱源化學有限公司年產2萬噸改性型膠粘新材料聯產項目二胺車間混二硝基苯裝置在投料試車過程中發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包括該公司副總經理在內的13人死亡,混二硝基苯裝置框架廠房完全損毀,相鄰的周邊其他建構筑物受到不同程度損壞。 經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車間負責人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離器內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導致起火燃燒,大火炙烤附近的硝化反應釜并引發爆炸。同時企業在項目建設和試車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據參加事故調查的專家組組長、山東省化工研究院張雪峰研究員介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有四個方面: 一是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制意識淡薄,未經批準進行項目建設。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法律法規,在該項目未取得土地、規劃、住建、安監、消防、環保等部門相關許可及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違法擅自開工建設。 二是不具備試生產條件違規組織試車。該公司2萬噸/年改性型膠粘新材料聯產項目主要包括混二硝基苯裝置及配套廢酸處理裝置、煤制氫裝置、苯二胺裝置、苯二酚裝置、硫銨裝置及配套公用工程裝置。事故調查中發現,事故發生時,僅建成了混二硝基苯裝置,其余后續裝置尚未完工,且混二硝基苯裝置自動化控制設施還未配備齊全,僅具備溫度遠傳顯示功能。根據安全監管總局要求,該裝置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應裝備緊急停車系統,但試車時該系統還未安裝,緊急停車系統儀表柜僅為空殼。企業在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DCS控制操作人員只進行了12天的專業培訓)、試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尚未成立、試生產方案未組織審查、安全條件未組織確認等試生產條件完全不具備的情況下,不顧地方政府有關禁止新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的要求違規組織投料試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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