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下發規定規范案件請示辦理:不得請示上級具體事實認定
2016-01-08 11:40:26?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林晨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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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月7日訊(記者 李想)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范下級檢察院案件請示與上級檢察院辦理答復相關問題。 哪些問題可以納入請示范疇?檢察院執行規定過程中需要注意什么?1月7日,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 干預事實弊端甚多 上下級檢察院之間的案件請示與答復工作,是檢察權運行機制的重要內容。 規定對下級檢察院向上級檢察院請示的范圍作出嚴格界定,明確提出,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對涉及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確屬重大疑難復雜的問題,經本級人民檢察院研究難以決定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與此相適應,規定明確,各級檢察院在案件事實認定和證據采信方面依法承擔的獨立辦案責任,禁止下級檢察院就具體案件事實認定問題向上級檢察院請示。 這名負責人解釋說,從司法親歷性原則考慮,事實證據問題應當由具體承辦案件的檢察院及其檢察官負責,上級檢察院僅依據案件請示所附相關材料,難以保證對案件事實證據作出全面準確判斷。對案件事實證據問題進行請示和答復,容易造成上下級檢察院辦案責任不清、責任追究困難,不符合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而從辦案實踐看,上級檢察院代替、影響或者干預下級檢察院對事實證據問題的處理,容易引發冤假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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