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人員將贓款轉移到境外,大多通過地下錢莊,利用離岸公司賬戶、非居民賬戶等方式進行。有效預防和打擊非法轉移資產活動,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管力度,嚴格依法依規懲處不遵守反洗錢規程的行為及責任人 2015年破獲地下錢莊案件83起,是2014年破案數的7倍; 搗毀窩點79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31名,是2014年的4倍; 凍結可疑交易賬戶3491個,凍結金額6.65億元,查扣金額是2014年的2.5倍; 已破案件涉案金額高達2072億元。 這組數字是廣東省公安廳近日發布的。 在這一串數字背后,更讓人瞠目的是那些使用地下錢莊的人——貪腐人員,尤其是外逃貪官。在廣東省佛山市等地公安共破獲的4起地下錢莊案中,地下錢莊“服務”的對象,就有中央紀委“紅色通緝令”上的外逃人員。 而就在此前,中國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局長劉建超曾公開表示,許多外逃人員出逃時帶走大量非法所得資金,并利用這些資金為自己的不法行為辯護,這破壞了法律和公正,中國需要尋找途徑制止這類現象。 隨著地下錢莊案件的曝光,“狐貍”和那些被“偷”出境外的國家財產成為2016年開年的關鍵詞。 貪官成地下錢莊“大客戶” 通過對近年來外逃貪官的案例進行分析,基本可以總結出這樣一條外逃路徑:轉移資產——家屬先行——準備護照——猛撈一筆——辭職或不辭而別——藏匿寓所——獲得身份,俗稱“外逃七步法”。 第一步至關重要,最能體現貪官處心積慮、精心準備之策。 央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一份課題報告詳細披露,中國腐敗分子通常利用現金走私、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對外投資以及信用卡工具、借道離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借道境外特定關系人等8種途徑向境外轉移資產。 在這8種途徑中,現金走私是外逃者曾經認為的相對比較安全的方式——盡管有更快捷的代理機構轉移現金方式,但考慮到安全因素,許多貪官甚至采用螞蟻搬家式的“水客”攜帶現金方式,這種方式雖然笨拙,轉移大量資金比較慢,但不易暴露。 隨著國家查處力度加大,風險也驟增,攜款外逃這種陳舊、笨拙和低層次的資產轉移方式漸漸被“狐貍”棄用。 取而代之的,是“人贓分離”。洗錢,則成為向境外轉移資產尤其是大宗資產的主要方式。 洗錢,就需要地下錢莊。據廣東省公安廳經偵局局長黃守應介紹,一些貪污腐敗分子通過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將巨額資金轉移到境外,逃避打擊。在廣東省佛山市警方破獲的一起案件中,一腐敗官員竟轉移逾千萬元到澳門賭博揮霍。 而未被這位經偵局長點名的揮霍者,便是被押解回國半年有余的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上的“二號人物”李華波。 隨著時間推移,除了傳統的地下錢莊轉移方式,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離岸金融中心、境外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的,多為大型企業高管人員或某項具體業務的負責人員。 這次,在手段翻新的名單上,仍有李華波。 李華波將犯罪所得錢款存入其在國內選擇的空殼公司——鄱陽縣錦繡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賬戶,并串通新加坡“中央人民幣匯款服務有限公司”的老板,通過該匯款公司在中國指定或持有的銀行賬戶進行轉賬,將巨額資金轉移到新加坡,再存入其妻子的賬戶。由此,資產轉移各個環節均不顯露李華波的蹤跡。 據了解,由于目前對一些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腐敗分子或其特定關系人常常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 近年來,通過在海外的特定關系人轉移資金逐漸成為貪官轉移資金的新趨勢。所謂“特定關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多數腐敗分子在出逃前,會先將其家屬或情人移居境外,并購置如不動產、汽車等海外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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