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不成文的“行規” 所謂的“出境游保證金”,指的是國內出境旅游組團社在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時,為了防止旅游者滯留不歸,要求旅游者在出境前向組團旅行社交納一定數量的現金作為擔保。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屾山告訴記者,目前我國沒有哪項條例允許旅行社收取出境押金,也沒有哪項法規禁止旅行社收取押金,只不過中國出境游業務發展至今,收取保證金已經成了旅游業內不成文的行規。 究竟旅行社為何要收取保證金?“這是為了防止游客出境后在當地滯留而收取的一種押金”,蔣依依告訴記者,在旅行社常規的國內游、入境游和出境游三大塊業務中,出境游是利潤最高但也是操作難度最大、風險最大的業務。由于從事出境游業務的旅行社一直都面臨游客滯留的壓力,所以對旅行社而言,如果一再出現游客逃團現象,“板子”是要打在旅行社身上的,旅行社不僅有直接經濟損失,還有聲譽損失。 在岳屾山看來,旅行社收取一定數額保證金的原因在于,為遭受的損失作出一定補償,也為了防范被處罰的風險。有的旅客出境之后脫團,然后在當地非法務工,“黑”在那邊了,之后當地移民局或者簽證中心就可能對旅行社進行處罰,包括對旅行社發出的旅行團拒簽或直接不接受他們的送簽,這顯然會對旅行社業務產生不良影響。如果經常出現游客滯留外國等嚴重情形,旅行社還有可能被國家旅游局取消經營資格。 那么,旅客在什么情況下需要交保證金,金額又該如何確定?記者致電同程旅游、攜程旅游等多家旅游網站,詢問出境旅游是否需要交納保證金,對方均表示,是否交納保證金要看旅客提交的資產證明是否足夠,比如房產證、銀行流水單等,但最后還需要旅行社工作人員審核材料后確定,對具體收取標準未予透露。 江西一家旅行社的工作人員李云(化名)透露,這種保證金主要是針對低收入、無穩定工作的人群,在具體操作中對于單身男性、女性只身出國旅游的會特別注意,價格通常是5萬元到20萬元不等。至于會向游客收取多少保證金,目前,各家旅行社也都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通常都是游客和旅行社之間協商。出國保證金的收取,一般只收取現金或者是銀行卡,不收取房產抵押等證件。 “收取押金雖然不能絕對保證游客不逃團,但能拿得出這筆錢的人在國內的生活境遇應該是不錯的,沒必要非法滯留在國外。”李云說,比如一家三口去歐洲,每人1萬多元的團費,加上一人5萬元的押金,總共近20萬元,拿得出20萬元用于旅游的人一般在國內都有不錯的經濟基礎和生活境遇,外逃的可能性很小,再看其個人工作和經濟收入狀況,就可以基本確定其是不是真旅游了。 北京春秋旅行社總經理楊洋曾公開表示,現在像歐美、澳洲、日本等發達國家,滯留的可能性大,收取的押金就高;而發展中國家,游客滯留的概率低,收取的押金就少。再看個人資料,如果一名游客已經有不止一次的出境游經歷,押金肯定就會少收甚至不收;如果是初次出境,或是個人資料可疑,就會酌情多收;個人資料十分可疑的,就是多繳押金旅行社一般也不敢接納。 只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出于無奈”征收的出境旅游保證金,近年來屢屢出現扣留不還、挪為他用等現象,讓不少游客蒙受損失。 旅行社“拒退”保證金或涉犯罪 在李云看來,辦理出境游時,他們會要求游客凍結其在銀行的部分資產,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旅行社不得對擔保凍結的款項支取、劃轉。不過,這種方式涉及協調游客個人、旅行社和銀行,實際操作手續復雜,有很多旅行社因此自行收取保證金。 “每個旅行社保存保證金的方式不同,有的放在公司賬戶,但不能排除有的違法犯罪放在個人賬戶,也不排除有的將錢從事其他金融活動和短期投資。”岳屾山表示。 2014年11月,江蘇南京便發生了一起挪用保證金中飽私囊的案件。當地一家旅行社接到10多位游客投訴,稱他們參加該旅行社出境游時,每個人交納了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保證金,回國后這些錢卻遲遲拿不到手。警方介入調查后發現,該旅行社一名分店店長袁某收取保證金后并未進入公司賬戶,而是用于歸還個人高利貸,涉案金額高達110余萬元。 袁某的案例或為個案,但旅游市場保證金收取不規范的情況并不少見。比如,某旅游產品新馬泰10日游,僅需3500元,前提是必須交納5萬元的保證金,行程結束后一個月歸還。根據購買過這一產品的游客介紹,雖然旅行過程中安排過多次購物,但并沒有強制消費現象,而且旅行回來之后,旅行社如期歸還了保證金。這看似皆大歡喜的局面背后,卻隱藏著濫用保證金的亂象。 旅游業資深人士王鵬飛介紹,有些“低價團”“特惠團”表面上是旅游生意,暗地里卻靠投資理財獲利,將收取的高額保證金用于風險投資,如果操作得當,利潤十分可觀,而一旦遭遇風險投資失敗,不僅旅行社的資金鏈會面臨斷裂危機,并且最終受損的可能還是旅游者。 岳屾山對此表示,由于旅游保證金屬于種類物而非特定物,錢到了公司賬上后很難區分是旅客個人的還是公司所有,所以這筆款項被挪用,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或職務侵占罪,如果挪用這筆款項用于投資股票或者非法經營活動,無法如期歸還消費者,則可能涉嫌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還有的“低價團”甚至“免費團”直接以詐騙為目的收取保證金。2015年下半年,黑龍江省大慶市發生了一起“自掏腰包請人出國旅游”的合同詐騙案,涉案人鮑捷是當地一旅游公司的經理,于2013年向身邊的好友謊稱,由于自己的旅游業務表現上佳,公司獎勵給她幾個到澳洲和新西蘭免費旅游的名額,可自己太忙沒時間去,這幾個名額可以免費贈送給朋友們,只不過出國旅游需要按公司規定交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 出于信任,鮑捷的朋友們很快“上鉤”,紛紛向其交納了數萬元的旅游保證金,直至案發,鮑捷一共為11位友人辦理出境游,騙取保證金155萬元。最終,鮑捷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 此外,王鵬飛還透露,有一些旅行社以預存有優惠的方式“留住”一部分保證金,規定游客可以在約定的時間內任意以折扣價選擇多條線路游玩,直到預存金額花完為止。 防范糾紛關鍵在于引入第三方監管 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檢察官宋磊看來,一旦出現出國旅游保證金糾紛,首先要看旅客和旅行社的協議對保證金的收取與退還是如何規定的,如果旅行社不按協議約定退還,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是在民事訴訟中,旅行社無故違約扣押保證金不還,可以適用民法中的不當得利條款,返還不當得利不僅要付清本金,還要支付相應的利息。”宋磊建議,消費者可以利用四種途徑維權:第一,雙方協商;第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第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第四,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旅行社涉嫌詐騙等犯罪,消費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讓司法機關及時介入,以便更好保證自己的權益。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靖怡認為,隨著生活水平提高,我國出境游熱度空前高漲,為旅行社收取保證金提供了現實基礎,而在保證金亂象的背后,不能忽略我國當前短期投資理財熱的現狀,這也讓不少旅游業的不法分子盯上保證金這塊蛋糕,有不少事主呼吁有關部門將旅游保證金取消。 “收取旅游保證金是市場行為,是旅行社和消費者之間的契約行為,不能依靠政府或者立法手段直接予以取消。”岳屾山表示,不過鑒于旅游保證金目前仍然處于規定不明的狀態,建議相關行業部門、行政機關能夠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對保證金如何交納,何時收取、退還,不退還承擔何種后果等問題進行規范。 在蔣依依看來,盡管出國旅游保證金退出市場是大勢所趨,但目前對于保證金的管理,還是應當引入銀行等第三方進行監管,由銀行對游客進行擔保。比如有旅行社會與第三方銀行合作,凍結客戶在其借記卡中的部分金額,等到行程結束自動解凍,其間還能收到一定的利息收入,或者經客戶同意后將這筆資金買作理財產品,等客戶回國后不僅能收回資金,還能獲取收益。 據記者了解,一些地方正在就此實踐,2015年9月,由江蘇省南京市旅游委牽頭,共有30多家具有出境游資質的旅行社引入保證金第三方監管制度。 宋磊向記者表示,出境游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時,要查看其是否具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還要查看旅行社是否具備相關出境游資質。消費者在交納現金保證金時,必須與旅行社簽訂“保證金協議”,對擔保形式、金額、用途、返還方式和時間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日后出現糾紛時維權。劉亞馮耀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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