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并放火焚尸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改判糾正。檢、辯雙方要求撤銷原裁判,宣告陳滿無罪的意見成立,均予以采納。”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的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2月1日上午,浙江省高級法院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從一審被判死緩,到再審宣告無罪,陳滿等了22年。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了解到,陳滿申訴案是最高檢首次向最高法提請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從死緩到無罪,檢察機關在陳滿申訴案背后都做了哪些工作?記者為此進行了專門采訪。 陳滿被判死緩后一再申訴 陳滿是到鬼門關走過一回的人。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樓房突然起火,消防人員撲滅大火后,發現了樓房看管人鐘作寬的尸體。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鐘作寬身有多處銳器傷,系頸動脈被割斷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租住在109號樓房的陳滿被海口市公安局確認為犯罪嫌疑人。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海口市中級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陳滿因未交房租等,與鐘作寬發生矛盾,鐘聲稱要向公安機關告發陳私刻公章幫他人辦工商執照之事,并要求陳搬出109號樓房。陳懷恨在心,遂起殺害鐘的念頭。1992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發現上坡下村停電并得知鐘要返回四川老家,便從寧屯大廈竄至上坡下村109號,見鐘正在客廳喝酒,便與其聊天,隨后陳從廚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鐘不備,朝鐘連砍數刀,致鐘當即死亡。接著,陳將廚房的煤氣罐搬到鐘的臥室的門口,用打火機點著焚尸滅跡。 海南省高級法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基本相同,認為陳滿的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陳滿父母和陳滿始終不服,堅持向相關政法機關申訴。2014年4月14日,陳滿委托代理律師向最高檢提出申訴。 記者看到,陳滿向最高檢申訴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陳滿根本沒有作案時間,也沒有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應當宣告陳滿無罪;二是原審裁判認定陳滿犯罪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三是陳滿的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應當予以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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