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改辦負責人解讀: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年內基本完成
2016-02-18 07:04:32?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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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事業單位怎樣做?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中央直屬單位適度發放補貼,部門所屬單位大多采取報銷方式 據介紹,中央事業單位車改將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公務出行采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保障,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從而實現公務交通保障高效、費用節約、成本下降和管理規范。按照要求,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對于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按照中辦《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有關規定實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 對于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在改革中承擔主體責任,根據行業業務特點制定本行業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辦法。對單位和人員較多的教科文衛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車改辦法,要報中央車改領導小組批準。按照《意見》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車改辦法,這些單位制定本單位實施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并按程序報中央車改辦備案。 其中,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實行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確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應從嚴從緊核定,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報銷額度、補貼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不論是發放補貼還是實報實銷,都要嚴格節支,確保改革后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 據介紹,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改革后原則上不再配備工作用車。原配有符合規定標準工作用車,確因工作需要保留的,應當經本單位職代會或黨委會同意,報主管部門批準;其本人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中央企業單位如何改? 央企主要負責人可配公車,副職負責人配公車和發補貼二選一;其他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總法律顧問、總工程師等全部取消配車 央企車改將針對不同職級的參改人員,根據保障崗位履職和公務活動需要,分級分類推進,規范央企負責人履職待遇,實現節約公務交通成本,樹立中央企業良好社會形象。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可配備公務用車。對于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為其配備公車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根據實施意見,公務交通補貼可每月按標準發放,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補貼標準上限由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履職需要、所在地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公車改革成本節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報中央車改領導小組備案后執行。 對于其他符合公車配備條件的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總法律顧問、總工程師等崗位),全部取消配備公車,實行社會化保障。中央企業需根據崗位特點和生產經營實際,在主管部門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內,分檔確定補貼標準,每月按標準發放或據實報銷。 如何確保車改到位? 讓每輛公車每次公務出行信息有據可查,防止改革走樣“開倒車” 據介紹,公車改革充分考慮事業單位的工作需要,明確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用于經營業務的必要車輛可以保留。但保留的車輛要有預算,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長期搭載固定設備并進行標識化管理,不得在公車改革過程中新增車輛。經批準保留的車輛要嚴格用于規定用途。 為堅決避免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現象,文件規定,事業單位不得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不得以各種名義占用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定向化保障的車輛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中央企業不得擅自增加公車數量,不得向子企業調換、借用公車及轉嫁公車購置、租賃和運行費用。通過租賃公車保障履職需要和經營業務的,視同配備公車進行管理。 對于車改后保留的公車,企事業車改意見均要求,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健全車輛日常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以確保每輛公車每次公務出行的詳細信息有據可查。中央車改辦負責人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查,依紀查處違反公車改革政策和公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審計部門要將公車改革管理情況納入日常監督審計范圍。對違反意見要求及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責任人追責,予以嚴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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