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方案公布 新配置轎車禁超18萬
2016-02-18 07:26:34?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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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又發交通補貼又報銷交通費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后,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交通補貼的標準、發放范圍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4〕41號)有關規定實施。而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對參改人員實行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確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應從嚴從緊核定并報本單位所屬的主管部門批準。 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 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新聞媒體單位本級管理的新聞記者可根據情況由單位確定選擇領取補貼或實報實銷公務交通費用。不過方案強調,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嚴格按規定控制報銷或發放人員范圍,避免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允許限額報銷的福利化改革傾向。 中央企業 取消退休離休人員配備的公車 中央企業車改方案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服務(生產)、商務接待、執紀等實際需要保留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取消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等崗位)公務出行全部實行社會化保障,取消配備公務用車方式。中央企業根據崗位特點和生產經營實際,在有關部門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內,分檔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取消為退休、離任或者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為中央企業集團總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其他員工、非本企業人員等配備公務用車。 集團總部經營業務保障用車不超過兩輛 央企車改方案并未禁止購置新車。方案要求,新購置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18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商務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 改革后保留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不高于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公務用車配置標準,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等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企業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嚴格控制數量,集團總部原則上不超過2輛。 另外,方案提出,完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務用車使用明細登記制度,確保每輛公務用車每次公務出行的詳細信息有據可查。 針對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方案指出,中央企業要統籌協調推進各級子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從嚴確定子企業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和參改人員范圍,合理控制其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數量和配備標準。本組文/本報記者鄒春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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