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 寵物汪咬傷人 廣州案例不少 記者從廣州法院了解到,類似李大爺這樣被狗咬傷的案件不在少數。海珠區法院2014年至2015年10月受理了因狗咬人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6件,花都區法院和天河區法院2015年以來也出現了數宗類似案件。 這類案件不少發生在住宅小區、公園廣場等遛狗區域,對簿公堂的雙方往往是住在同一小區的老住戶、老鄰居,卻因未拴狗繩、遛狗時未盡注意義務“肇事”而惹訴訟。傷人犬只以無犬只登記證、無犬牌、無犬只免疫證明的“三無”犬只居多,該類犬只或屬于被遺棄、逃逸犬只,或其飼養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沒有對犬只采取諸如佩戴口罩、系戴犬繩等必要安全措施。 法官剖析:狗咬未致傷殘 也能精神賠償 經辦法官分析指出,狗傷人事件發生的很大原因,是寵物飼養人安全意識不足,而且在糾紛發生后,不少飼養人往往不承認是自家狗咬傷人,企圖以被害方沒有證據證明是自家狗咬傷人來推卸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依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如果飼養的寵物傷人,寵物飼養者或管理者一般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過,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況下受傷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賠償責任。 許多案件中,被害人提出了精神賠償的請求。那么,被寵物咬傷,什么情況下受害人可以獲得精神賠償?法官表示,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一般以受害人致殘為前提,如未致殘,則要從受傷害的具體情形分析,比如是否受到恐懼、有無確定存在病毒危害等方面。 在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審結的一宗狗咬人案中,一男子傍晚在自家小區散步,被鄰居重達65公斤的狼狗咬傷。事后,該男子將鄰居告上法院索賠3萬元精神損失費。法院審理后認為,該男子在散步時突然被狗咬傷,無論是精神上還是心理上均給他帶來一定的壓力和影響,而且被告并無證據證實其飼養的狗已定期注射疫苗,該狗是否攜帶狂犬病毒也無法知曉,且狂犬病屬于兇險的病毒性疾病,潛伏期長短不一,目前亦尚無治愈該病的有效方法,從而必然導致唐某身心產生恐慌,給其帶來精神上的傷害。法院結合該男子的傷情及被告的經濟能力,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為6000元。 法理延伸:寵物惡性傷人 主人或擔刑責 律師表示,一般情況下,寵物傷人后主人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但也不乏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2010年4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法院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狗飼養人康某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行。據介紹,這是全國首例因“狗咬人”而給予飼養人刑罰的案件。案發時,康某飼養的3只惡狗掙脫狗鏈在村中游蕩時,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 為何要追究狗主人刑事責任?該案法官韓玉東說:“對康某追究刑事責任有兩條理由:首先是因為案件的后果惡劣,造成1人死亡;其次,這幾條狗屬于‘慣犯’,多次咬傷鄰居家畜禽,并經常追咬村民。狗的主人在明知道狗鏈基本處于無效狀態的情況下,有能力預見到狗會咬傷他人,但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客觀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因為這種危害結果的侵害對象是無法預料和不特定的,盡管康某的行為只危及了一個人的生命安全,但危害的也是公共安全。由于康某對被害人積極賠付,并且認罪態度良好,屬于從輕情節,因此判決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行。” 此外,2015年3月,黑龍江尚志市一名少年被鄰居家的狗咬死。事發當日,狗主人劉某某在院內發現后,為逃避責任,將受害少年尸體移至工廠附近河邊拋棄。法院認定,劉某某明知其豢養的烈犬具有攻擊性,應當預見其可能導致被害人受犬加害的嚴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受害人被犬撕咬后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且在被害人死亡后移尸拋棄,情節惡劣,酌情從重處罰,決定對其判刑5年。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師受訪認為,判定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需承擔刑事責任,主要看其是否具備犯罪故意,如指示動物故意傷人或放任動物傷人,簡言之就是將動物作為犯罪的工具,如果不滿足這類條件,一般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須知事項:養犬按規登記 被咬留存證據 ●飼養人應按照《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犬只登記,領取犬牌,取得犬只免疫證,攜帶犬只進行戶外互動時,應用犬繩牽領犬只,佩戴犬牌,大型犬還應佩戴口罩。 ●法官建議,市民一旦被動物襲擊,一定要做好取證工作,應利用手機對致傷動物、自身傷口進行攝錄;報警并保存好報警回執或出警記錄;尋求周邊人的幫助必要時還可作為證人還原事實;到正規醫療機構就醫,保留好病歷材料以及收費單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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