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巨額彩禮有違良俗 不當得利不予支持 這回輪到老汪不服一審判決,她向合肥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她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老陸提供的短信內容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老陸所發短信內容是以商量的語氣,并非最終決定的內容,而小汪回復的內容只是出于禮貌,涉及如此大額的財產不可能僅靠短信交流確定。老汪還說,按照正常習俗,聘禮都是雙方家長面對面交流,不可能由家長與對方子女直接敲定。老陸在發短信一周后進行了轉款,難以排除雙方對聘禮進行再次溝通,小汪也是通過小陸向老陸表達了聘禮數額為50萬元、低于50萬元不嫁的意思??紤]到老陸家庭經濟能力,且沒有提供婚房,老汪要求老陸支付聘禮50萬元是完全正常的,且符合合肥本地的結婚聘禮情況,雙方親戚朋友都知道此事。 老汪提出,訟爭的50萬元是彩禮而非購房款,在一審庭審中提供的證人證言證實了50萬元是彩禮的事實,老陸自始至終未與老汪溝通過此款為購房款。在雙方子女結婚前后,老陸除了這50萬元外未提供任何錢財物件作為彩禮,老陸提供的短信內容是其單方出具的,未得到老汪本人書面認可。即使老陸所述屬實,將購房款與彩禮一并處理,也不符合正常習慣和當地風俗。老陸既然主動將50萬元匯入老汪賬戶,而不加任何說明,即說明老陸同意彩禮數額。 老汪還說,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老陸主張不當得利,應舉證證明其利益受損、對方獲得利益、其利益受損與對方獲得利益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對方獲得利益無法律依據。涉案款項支付后,雙方子女辦理了結婚登記,說明該款顯然是給老汪的彩禮及補償。老陸就其主張未完成舉證責任,法院應駁回老陸的訴請。 此外,老汪又說,老陸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至法院,將涉案款項強行與所謂的房屋買賣法律關系捆綁在一起,認為購房合同不存在,老汪應當返還購房款,明顯是篡改法律概念。老汪是涉案款項50萬元的經手人,實質上并未從中獲益。于是,老汪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老陸的全部訴訟請求。 老汪還向法庭提供了9張照片,證明雙方兒女結婚時使用的婚房為老汪所有,且已經裝修。50萬元彩禮中有一部分錢是老陸對老汪提供婚房進行的補償。 老陸在法庭上辯稱,根據老陸給小汪所發短信內容可以證明,老陸決定拿出50萬元買房,暫時付老汪40萬元,給小汪10萬元做聘禮,并提到房子過戶時再按市價購買付款及辦酒席錢由老陸支付。當時,小汪給老陸回復信息表示同意。 老陸稱,民間俗稱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必須給付巨額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絕不是合肥當地的風俗習慣,老汪反復辯稱老陸為買其房屋支付的50萬元是彩禮,不僅與法律規定相悖,也與案件事實不相符。老陸一年收入僅有五六萬元,50萬元的彩禮與老陸家庭的經濟收入及本地風俗不符。 合肥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根據老陸提供的其向老汪之女小汪所發的短信內容來看,老陸明確表達了準備購買老汪名下房產及先付老汪40萬元、給小汪聘禮10萬元的意思,小汪的回復短信表明她已了解短信內容,未提出任何異議。此后,老陸按照短信內容向老汪賬戶內匯款50萬元。此時,正值雙方家庭為子女結婚進行商談及婚禮籌備之際,對于男方準備支付大額款項一事,小汪理應會告知母親老汪,如果老陸表達的意思與雙方在先約定不符,老汪及小汪應及時提出異議。但直至老陸支付50萬元到老汪賬戶上,老汪及小汪均未提出任何異議。由此可以確定,老陸向老汪賬戶內所匯款項中有40萬元系其基于買房的意圖而支付。老汪訴訟中主張老陸支付的50萬元系彩禮及對老汪提供婚房等所做的補償,但僅提供了其親友的證言。由于老汪與證人之間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而老汪亦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證人證言的內容,故對老汪關于50萬元系彩禮及其他補償的上訴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老陸匯給老汪的50萬元中有40萬元是老陸因準備購買老汪名下房產而預先支付的款項,根據已生效的民事裁定書認定,老陸與老汪之間未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現老汪占有該40萬元已缺乏合法根據,依法應予返還。 據此,合肥市中級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老汪的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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