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4日電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消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嚴厲打擊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通知》,《通知》稱,近年來,各類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有組織的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活動,因此,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厲打擊社會保險領域的欺詐犯罪。 《通知》提出,近年來,社會保險覆蓋面和基金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風險點也逐步增多,各類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嚴重侵害基金安全,妨害社會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損害社會誠信,敗壞社會風氣。在實際工作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公安機關在案件管轄、查處和移送等方面,一些地區仍然存在思想認識不統一、制度機制不健全、職責任務不明確、查處移送不及時等現象和問題。 當前,一些單位和個人采取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導致基金多支少收,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有組織的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了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危害社會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通知》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厲打擊社會保險領域的欺詐犯罪。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社會保險領域欺詐犯罪的危害性,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嚴厲打擊犯罪活動,堅決遏制此類犯罪的蔓延。要加快完善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辦法、標準和執法程序,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通知》提出,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依法做好案件的查處和移送工作。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依法依規及時立案查處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經調查或者檢查,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對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組成專案組,核實案情提出移送書面報告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并附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的有關書證、物證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安機關移送,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在移交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查詢移交案件辦理進展情況,對于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銷的案件,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此外,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切實提升社會保險欺詐查處效能。 《通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與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案件咨詢制度、案情通報制度,形成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協作機制。要根據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工作的需求,提供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參保繳費、基金征繳、待遇發放等信息資源,為公安機關開展打擊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提供信息支持,實現相關人員與單位基本信息和社保信息的互聯共享,建立每月更新對接機制。 要與公安機關共同研究社會保險領域欺詐犯罪活動的規律特點,制定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特征模型,從而更加及時準確地發現和查處社會保險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提高查辦效率,提升打擊效果,有力維護社?;鸢踩凸姾戏嘁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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