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在東方航空公司工作了10年的飛行員張某某,辭職時被公司索要499萬元“飛行經歷費”,張某某拒絕支付而被航空公司告到法院。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了航空公司的訴訟請求。 東方航空公司訴稱,張某某是經公司提供初始培訓的飛行員,雙方在2005年7月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年底,張某某提出辭職并在一個月后離職。航空公司為培養張某某成為正駕駛、機長,提供了飛行資源供他積累飛行時間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在此期間,公司還多次出資對張某某進行培訓。因此,張某某離職,除應支付210萬元離職補償金外,還應支付499萬元“飛行經歷費”。 對此,張某某同意支付210萬元離職補償金,但他認為支付“飛行經歷費”不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承辦法官婁嬿認為,張某某作為航空公司聘用的飛行員,其工作內容就是參與機組飛行,張某某在完成勞動任務的過程中,必然會有工作時間的積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這是勞動者在自身勞動過程中的價值積累,也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體現。而航空公司向張某某提供勞動工具,創造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并非航空公司提供給張某某的額外待遇。在現行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對飛行員的飛行經歷賠償費未作出規定的情況下,航空公司要求張某某賠償飛行經歷費用,缺乏法律依據,法庭難以支持。 綜上,法庭作出判決,認為張某某應支付東方航空公司離職補償金210萬元,駁回了航空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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