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3月10日專電(記者陳曉波)浙江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依據新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性內容的一名當事人處以500元罰款,有效維護了婦女權益。 2015年7月21日,溫州女子葉某向龍灣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稱丈夫張某經常無故限制其人身自由,且有毆打行為,最近一次家暴發生在2015年7月20日。龍灣區法院審查后,于8月6日作出禁止張某毆打、威脅、騷擾、跟蹤葉某的人身保護裁定,有效期為三個月。在接收法院裁定后,張某提出了復議申請,但被駁回。 2015年9月,龍灣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兩人的離婚案,認為雙方感情破裂證據不足,駁回了葉某的訴請。2016年1月29日,葉某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稱張某仍有毆打、威脅、跟蹤、騷擾、誣陷、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要求予以人身安全保護。 龍灣區法院同意了葉某的申請,并向當地婦聯、街道辦事處及派出所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三家單位協助執行。保護令送達張某之后,其未提出復議。3月4日,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了兩人的離婚案,并將作定期宣判。 然而,張某對葉某仍糾纏不休。3月7日,張某在葉某工作單位門前糾纏,葉某無奈報警。派出所出警后,張某才作罷。3月8日上班時間,張某又到葉某單位門口蹲守。8日下午,葉某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對張某的行為予以處罰。 法院審查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對葉某的跟蹤、騷擾,違反了人身保護令的內容,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34條之規定,即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對張某處以5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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