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歐陽某,中共黨員,A省B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 歐陽某與孫某于1997年7月結婚,1999年8月8日生育一女,2015年11月11日,兩人違反原《計劃生育法》和A省人大常委會據此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又生育一子。 2016年1月4日,B市紀委接到群眾匿名舉報歐陽某超計劃生育的問題,經查,該問題屬實。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歐陽某超計劃生育問題有以下兩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歐陽某的行為不構成違紀。主要理由是,依照新《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2016年1月1日前發生的違紀行為,應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新《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睋耍瑲W陽某的行為應依照新《條例》處理,不構成違紀?;蛘J定行為構成違紀,但依照新《條例》規定,可以給予歐陽某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者組織處理,不再給予其黨紀處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歐陽某的行為構成違紀。主要理由是,歐陽某的行為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應依照原《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和原《條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理,即歐陽某的行為構成違紀,應當給予其黨紀處分。 分析意見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關于黨紀條規適用。新《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中超計劃生育的處分條款內容,但對于黨員違反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構成違紀的,可以按照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即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分。由此,修訂前后的《條例》均認為超計劃生育行為屬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且二者對超計劃生育行為的處理沒有發生變化,故依照新《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案應當依照原《條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理。 第二,關于是否構成超計劃生育。按照原《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完善人口發展戰略,新《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法規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特別規定除外。新《計劃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且并未規定溯及既往,故對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行為是否屬超計劃生育,應當依照當時施行的《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判斷。 需要指出的是,新《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中“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是指依據新《條例》對應條款審查某一種行為是否構成違紀,與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規定的處分檔次相比是否較輕。無論是新《條例》,還是原《條例》,抑或1997年的《黨紀處分條例(試行)》,審查是否構成超計劃生育行為,均要依據當時的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本案中,歐陽某在1999年8月8日已生育一個子女情況下,又于2015年11月11日生育第二個子女,不符合原《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和A省人大常委會據此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條件,屬于超計劃生育,構成違紀,不存在依據新《條例》規定不構成違紀的情況。 第三,關于可否給予黨紀處分。新《計劃生育法》重申以往規定,明確指出對于超計劃生育行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缎姓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等規定亦明確對超計劃生育行為要給予行政處分,故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超計劃生育的行為,應當依照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相關條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新《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钡诙钜幎ǎ骸胺戏伞⒎ㄒ幰幎l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p>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原《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p>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钡谝话偃龡l第二款規定:“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p> 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保ㄉ蛩迹?/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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