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同樣是中鹽公司的腸衣鹽,從江蘇進貨每噸才400元,而在安徽懷寧本地買卻要860元,就算加上運費等雜費,本地進貨也比從外地進貨每噸要貴一倍多,懷寧五家民營腸衣企業于是聯手跨省購鹽,其中三家竟被行政處罰。 三家企業不服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政府維持鹽務局處罰決定;三家企業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該事件推動下,20年不變的安徽腸衣鹽“官方定價”首次破冰,從每噸860元降到每噸650元。 懷寧縣是腸衣之鄉。 3月17日上午,懷寧縣法院3號法庭座無虛席,除了腸衣企業老總,安徽省內多地鹽務局職員及鹽業經銷商也前來旁聽。懷寧縣腸衣企業負責人王衛平回憶說:“我們從外面購了腸衣鹽,我們當地鹽務部門對我們進行處罰,我們不服,走了這個法律程序。” 三原告聘請了有“中國鹽業反壟斷第一律師”之稱的上海律師鄒佳萊代理,其曾代理全國首例勝訴鹽務局案。原告稱,第一被告懷寧縣鹽務管理局執法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處罰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法院確認懷寧縣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違法,撤銷懷寧縣鹽務局的處罰決定,并賠償企業的實際支出。當天的庭審只有兩個多小時,但雙方唇槍舌劍,主要圍繞兩大焦點展開辯論:一是懷寧縣是否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二是其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代理律師鄒佳萊認為,“懷寧縣鹽務局自認為是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這是極其錯誤的”,“懷寧縣鹽務局是在鹽業公司體制上加掛了一塊牌子,首先它不是政府組織體系之一的機構,其次它不是行政機關。” 律師鄒佳萊表示:“我們認為他無權管理。鹽務局認為“凡是鹽都是我管的”這個觀念,這是徹底錯誤的,腸衣鹽屬于市場化的,放開的了,是市場化的,放開的東西,都不存在你來管理的問題。” 懷寧縣鹽務局出示了懷寧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表示安徽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地、市、縣鹽務管理局是當地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鄒佳萊話鋒一轉,懷寧縣編辦沒有懷寧縣鹽務局的“三定方案”(定人員、定機構、定職能)。懷寧縣鹽務局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引發了關注。原告律師認為,懷寧縣鹽務局因為沒有執法證件,所以執法程序全部不合法。鹽業行政執法辦法明確規定,鹽業行政執法應當持有“中國鹽政檢查證”和“中國鹽政檢查”章,而被告這兩個證都沒有。另外,我國食鹽實行專營,由鹽業公司統一經營,但食鹽以外的其他用鹽不是專營,本案腸衣鹽沒有專營許可證,這就表明被告無管理職權。 律師鄒佳萊說:“鹽務局的行為合法性都沒有,我們認為處罰不合法,因為這是市場化的,而且國家法律沒有對腸衣鹽設定過處罰,處罰本身是錯的,而且很多程序也是錯的,比如沒有執法證件,。鹽業執法有專門的中國鹽業檢查證和一個臂章,要兩證齊全的,所有的調查執法都是不合法的,行為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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