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3月29日電 (記者 崔佳明)2015年10月8日,江蘇南通啟東市一名28歲騎電瓶車女子被出租車突然打開的車門撞倒,倒地后被駛過的公交車碾壓身亡,9日,涉事司機顧某被刑拘。今天,啟東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顧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被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啟東法院審理查明,10月8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顧某駕駛出租車沿啟東市匯龍鎮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新金鷹廣場北側路段,臨時停車開啟駕駛室左側車門欲下車為乘客開車門時,該出租車的左側車門與同向行駛至該路段的由戴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戴某及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倒地。 倒地后的戴某頭部被同向行駛至該路段的公交車右后輪碾壓,戴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顧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處理,并在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肇事事實。 2015年10月16日,啟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顧某承擔主要責任,戴某承擔次要責任,公交車駕駛員無責任。戴某家屬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提出復核申請。 2015年11月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復核結論,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現決定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同時,在事故發生后,顧某自愿向被害人一方補償人民幣3萬元。2015年12月17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被害人父母、女兒提起的民事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中國人保啟東支公司、南通分公司向被害人一方賠償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70萬余元,判決中國人保啟東支公司給付在本案中無給付義務的啟糧出租車公司先行墊付的5萬元。 刑事訴訟期間,被告人顧某又補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6萬元,取得被害方的諒解。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臨時停車開門時,對路面動態疏于觀察,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未確保安全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由于顧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并且取得被害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啟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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