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惠州4月11日電(嚴初 盧思瑩 ) 廣東惠州一名23歲男青年通過手機電話、微信及QQ方式,與11歲女孩聊天并與其多次發生性關系。11日,惠州市惠城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9個月。 2015年7月,被害人小麗(化名)11歲,某小學學生,在一公園游玩時,認識被告人黃某(男,23歲,務工人員),并相互留下電話、微信及QQ等聯系方式。之后,雙方經常通過手機電話、微信及QQ進行聊天,并一起外出玩耍。2015年8月至10月初,被告人黃某趁被害人父母外出之機,先后3次來到被害人家中與被害人小麗發生性關系。被告人黃某被抓后辯稱,其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都是對方自愿的。 根據刑法規定,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發育狀況的特點,只要明知是幼女而與之發生性交的,就構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論幼女是否同意,行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惠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無視國法,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黃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9個月。(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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