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擬對高校學術不端行為嚴重者開除或解聘
2016-04-13 19:40:34??來源:中新網 責任編輯:林晨 陳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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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13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13日消息,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教育部研究起草《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擬對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責任人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行政職務或開除、解聘處理。 以下是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教學科研和學術研究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嚴重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工作,應當建立健全對主管高等學校重大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制。 第五條高等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高等學校應當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主要負責人領導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應當依據本辦法完善本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規則與程序。 高等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高等學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學生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七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學術規范教育制度,將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教育內容,作為教師入職培訓和學生入學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學位論文的研究和撰寫過程是否符合學術規范、學術誠信要求,應當進行指導、審核。 第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范監督機制。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高等學校應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進行公示。 第十條高等學校應當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標準、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新性、獨創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認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受理后,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組織開展調查。 學術委員會可委托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應當進入正式調查。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決定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舉報人。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應當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組成調查組,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但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采用簡易調查程序,具體辦法由學術委員會確定。 調查組應當由不少于5人的單數組成,其中同行專家不少于3人,必要時應當包括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指派的工作人員。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組。 第十九條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關系的,應予回避。 調查組組成人員姓名和單位信息應通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認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提出異議。 異議成立的,應當更換調查組相關人員。 第二十條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二十一條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條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后重啟調查。 第二十四條調查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四章 認定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的,應當聽取調查組的匯報。 學術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或者授權專門委員會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并依職權作出處理或建議學校作出相應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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