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入室搶劫,嚇壞屋內主人。當法院以構成搶劫罪對被告人作出判罰后,被告人上訴稱:“我只拿了東西,沒有傷人,這應屬于盜竊,不屬于搶劫!”昨日,蘭州中院在審理該案后,作出終審裁定,法律文書上明確載明:“雖與被害人沒有肢體接觸意義上的暴力,但持刀入室的行為本身使得單獨在房間內的女性被害人陷入恐懼,處于一種不敢反抗的狀態,這種取得財物的方式和暴力手段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實施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女子只身在家男子持刀闖入 2015年3月25日12時許,城關區井兒街,賈女士在家中睡覺,忽然聽見有特別大的踹門聲。她起身查看時,一名男子猛地推開臥室門進來,手里拿著刀,讓賈女士交出錢來。還沒等賈女士反應過來,該男子看到客廳沙發上放著一黃色背包,便沖過去拿走了包里的深咖色錢包。賈女士說:“包內裝有400余元現金及幾張銀行卡。” 3月27日21時許,永昌路王女士聽見有人敲門,但詢問后又無人應答,只是使勁敲門。王女士很害怕,立即打電話報警。就在同一時刻,門被強行踹開,一名男子進門后直接走向臥室,將桌上放的包內的紅色錢包拿上就跑。王女士報案時稱“錢包內裝有約8000元”。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過兩名報案人的照片指認,曾因犯罪留有案底的男子雒全生再次被警方抓獲。1997年3月,他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他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3000元(緩刑考驗期限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2015年5月12日,他因以上兩起案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2015年12月25日,城關區法院審理該案后,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雒全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2000元;原判盜竊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3000元,撤銷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罰金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宣判后,雒全生提出上訴。蘭州中院審理后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許沛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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