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晚報訊(記者許沛潔)從云南大理運輸毒品15公斤抵達蘭州,兩名運毒者的行為早已被警方洞悉,當二人被抓獲同堂受審時,除了互相推諉逃避責任外,還以毒品未流向社會為由,懇求輕判。昨日,蘭州中院一審宣判,兩名被告人的以上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毒品未流入社會是公安機關及時破獲案件,并不能因此評價被告人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較小。 A 案發 轎車后備箱里查出15公斤毒品 去年,蘭州市公安局安寧分局在工作中發現兩名東鄉籍男子前往云南大理接取大宗毒品運輸至蘭州的線索。2015年4月17日,天水市公安禁毒支隊接到省公安廳禁毒總隊指令,于當日13時許在天水徐家店收費站攔截一輛無牌寶駿小轎車,當場從后備箱兩側查獲毒品可疑物30塊。同時,抓獲兩名東鄉籍男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二力、馬英龍于2015年4月預謀從云南往蘭州運輸毒品。2015年4月8日,兩人前往成都,在四川嘉馳汽車銷售公司購買寶駿轎車一輛(臨時車牌為川A·14338),購車款從馬二力持有的銀行卡內支付。4月10日,兩人駕車前往大理,接取毒品并藏匿于車輛后備箱兩側夾層內。之后,兩人駕車返回,于4月17日途經徐家店收費站時被抓獲。經鑒定:從寶駿轎車上查獲的毒品可疑物檢出海洛因成分,凈重l5070.11克,毒品海洛因含量為62.52克/100克。 B 辯解 互相推諉稱是受對方指使 案件審理中,被告人馬二力辯解,運輸毒品屬實,但其是受馬英龍指使。馬英龍則辯稱其是受馬二力指使安排,自己只是陪同。 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二力、馬英龍的行為均構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均應懲處。經查:二被告人預謀后共同運輸毒品,現無充足證據證明二人受指使運輸毒品,歸案后相互推諉罪責,故不宜區分主從犯;毒品未流入社會是公安機關及時破獲案件,并不能因此評價被告人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較小。法院據此判決:被告人馬二力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英龍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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