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 私益可搭公益“便車
2016-04-25 19:13:47?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李霖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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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 (羅沙、周珊珊)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針對目前我國消費群體糾紛中經營者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維權成本高等現狀,該司法解釋明確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適用范圍等問題,推進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建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是訴訟必要條件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可以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依照公益訴訟制度安排的價值考量,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是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條件。”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說,“消費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一般為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且該利益具有社會公共利益屬性。” “如果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但該權益不具有社會公共利益屬性,那么該權益仍屬于消費者私人利益,不能通過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予以救濟。”該負責人說。 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界定,司法解釋列出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五種情形。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法官在判斷“社會公共利益”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面合理設計消費公益訴訟規則,一方面也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了規范。 訴訟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將“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納入了消費公益訴訟可訴范圍。 “也就是說,司法解釋規定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不僅指消費者的實際損害,還包括損害危險。”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法律規定經營者負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義務,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告知消費者并采取措施。因此,消費公益訴訟并不以造成消費者實際損害為前提。 原告主體資格適度開放 在原告主體資格方面,司法解釋保持了適度開放性,規定除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外,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機關和社會組織也具有起訴主體資格。 針對實踐中省級消費者協會組織名稱不一致,有的稱為“消費者委員會”,有的稱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的情況,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名稱不一致不影響該協會屬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性質,亦不影響該協會履行法定公益職能。 注重清理“霸王條款” 為快速及時制止經營者的不正當經營行為,司法解釋規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原告認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張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不公平格式條款是侵害消費領域公共利益和消費者私人利益的重災區。”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作為維護消費領域公共利益和實現對消費者集體救濟的有效路徑,是清理消費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重要手段。 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 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往往存在公益和私益的交叉。針對這種情況,在對兩種訴訟方式予以區分前提下,司法解釋規定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 “為了統一裁判尺度,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提高訴訟效率,司法解釋允許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向關聯私益訴訟擴張。”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說,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對于關聯私益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均具有免予舉證的預決效力。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同時表示,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中判決理由部分的既判力擴張是單向的。在案件主要的爭議焦點問題上,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認定,私益訴訟原告可以直接主張適用;而被告則不能主張直接適用,仍需就其主張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行政權與司法權形成合力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可發出司法建議。 “實踐中,損害消費者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規模大,涉及消費者人數眾多,當前的普遍做法是通過包括行政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在內的行政手段來處罰。”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說,“行政救濟的優勢在于簡便快捷、成本低、維權力度大。司法解釋通過加強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銜接,形成合力,共同維護消費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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