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中旬,勉縣男子胡某、胥某經朋友介紹與被告黃某、周某相識,黃某二人提議開個“雞店”,胡某、胥某表示同意。四人商定由被告人黃某、周某負責管理財務和接送胡某、胥某賣淫,收取的嫖資交給黃某保管,掙錢五五分賬。當晚,鄭某便送胡某、胥某到勉縣一家酒店各賣淫一次,周某收取了每位嫖客200元嫖資,賣淫結束后,周某將胡某二人接回。 之后,黃某、周某和胡某、胥某繼續在QQ中聯系嫖客進行賣淫活動。十幾天后,胡某、胥某因光接客卻沒有分得現金,兩人在勉縣城區農貿市場一旅館賣淫后,準備逃離時被黃某、周某發現后追上帶至勉縣一家賓館,黃某二人用皮帶抽打胥某二人,并威脅說:“以后再打歪主意想跑,就把你們的腿卸了。”此后,黃某二人規定胡某、胥某以后去哪必須有人跟著,因住賓館費用太高,黃某二人將胡某、胥某二人帶往縣城一處出租屋內,繼續讓其招嫖賣淫。期間,黃某二人認為胡某、胥某不安心賣淫掙錢想跑,就逼迫二人各寫下一張5000元的欠條。 2014年12月,黃某聯系張某、周某加入,稱每人每天發放100元工資,管吃住,負責看管胡某胥某,在其賣淫嫖娼時負責接送和收取嫖客的嫖資,還負責給二人買東西。數日后,被告人李某經人介紹加入負責看守、接送胡某、胥某賣淫接客,收取嫖資后交給黃某。同日,黃某介紹胥某朋友陳某加入賣淫活動。陳某接過一次客后想離開,黃某威脅說:“你走可以,要把你賣淫的事告訴你家人?!标惸撑录胰酥溃缓美^續賣淫。 2015年1月上旬,為了留住陳某繼續賣淫,黃某謊稱陳某上次賣淫的事被公安查了,黃某交了1.5萬元罰款,此款項應由黃某、胡某、胥某、陳某各分擔3750元,因三人沒錢,被迫寫下一張3750的欠條。三天后,陳某感覺上當,便從黃某處逃離。期間,黃某懷疑胡某、胥某兩人私自接客,便在出租屋內對二人進行毆打。黃某另租一套房子供胡某、胥某賣淫掙錢。因房東發現,并將他們攆走。隨后,黃某將胡某二代酒店繼續賣淫。 2015年1月19日,黃某將胡某二人介紹到勉縣一家洗浴中心繼續賣淫掙錢,為防止二人逃跑,還逼迫兩個各寫下2萬元的借條。因賣淫掙的錢不夠幾人花銷,2015年1月30日晚,黃某、周末逼迫胡某寫下一張1.2萬元的借條。次日,二人帶胡某到其丈夫家中索要現金,雙方發生爭執,村民報警后,民警將二人抓獲。 勉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周某在組織他人賣淫過程中,采用暴力、脅迫的手段迫使他人賣淫,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構成強迫賣淫罪。被告人黃某強行索要他人財務,數額巨大,構成敲詐勒索罪。故判決主犯黃某犯強迫賣淫罪、敲詐勒索罪,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周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余人員分別被判處緩刑至2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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