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新技術新產品等不急于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
2016-05-09 15:32:41??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霖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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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印發了《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了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總體考慮。 答: 黨中央、國務院對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高度重視。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2014年6月,《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要求,“改革市場準入制度。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清單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2015年9月15日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6次會議審議通過,10月2日由國務院印發,10月19日全文公開發布。 《意見》共六個部分26條,明確了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配套措施。 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總體要求是: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與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統一起來,把轉變政府職能與創新管理方式結合起來,把激發市場活力與加強市場監管統籌起來,放寬和規范市場準入,精簡和優化行政審批,強化和創新市場監管,加快構建市場開放公平、規范有序,企業自主決策、平等競爭,政府權責清晰、監管有力的市場準入管理新體制。 改革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一張清單、兩個類別、三種準入方式、四個對接”。 “一張清單”:包括兩層含義。一方面,強調清單全覆蓋。要求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場主體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事項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定。另一方面,強調制度統一性。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統一制定發布,做到全國一張單子。未經國務院授權,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發布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擅自增減、變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條目。 “兩個類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包括禁止準入類和限制準入類,適用于各類市場主體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資、擴大投資、并購投資等投資經營行為及其他市場進入行為。 “三種準入方式”:一種是,對禁止準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準,不得辦理有關手續。一種是,對限制準入事項,或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進入。一種是,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政府不再審批。 “四個銜接”:實現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與行政審批事項清單,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與《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及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市場準入管理事項的銜接。 《意見》明確,改革的實施步驟是:按照先行先試、逐步推開的原則,從2015年底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區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積累經驗、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及相應的體制機制,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問: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需要推進哪些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設? 答: 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意見》就此提出了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準入機制、審批體制、監管機制、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規體系等一系列要求。 在準入機制方面,《意見》提出,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政府不再審批。對屬于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事項,可以區分不同情況探索實行承諾式準入等方式,進一步強化落實告知性備案、準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 在審批體制方面,《意見》提出,對限制準入事項中需要審批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審批權限,規范審批權責和標準,精簡前置審批,實現審批流程優化、程序規范、公開透明、權責清晰。其中,涉及國家安全、安全生產等環節的前置性審批,要依法規范和加強。 在監管機制方面,《意見》提出,要按照簡政放權、依法監管、公正透明、權責一致、社會共治原則,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優化對準入后市場行為的監管,確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事項放得開、管得住。有關部門要強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標準規范等的制定、調整和管理,嚴格依法設定“紅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行業自律機制。 在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方面,《意見》提出,要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中國”網站和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各類市場主體從事生產、投資、流通、消費等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要推動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將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要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投融資、土地供應、招投標、財政性資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者依法實行市場禁入。 在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方面,《意見》提出,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要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規定及時公示。 在法律法規體系方面,《意見》要求,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要堅持改“舊法”與立“新法”并重,確保市場準入管理措施職權法定、事中事后監管有法可依。 此外,《意見》還對建立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投資體制、商事登記制度、外商投資管理體制,以及營造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出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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