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新技術新產品等不急于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
2016-05-09 15:32:41??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霖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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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草案》是怎么編制出來的?包括哪些內容? 答: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是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實體性內容。清單的梳理和編制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早在2015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就啟動了這項工作,先請國務院所有負有市場準入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場主體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統一分類標準,提出本部門、本單位建議列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事項,爾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作了甄別、審查和匯總。《草案》的編制,也檢驗、校正了《意見》的觀點、措施,提高了《意見》的科學性、準確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期間,多次召開部門、地方、企業和學者座談會聽取意見,先后五次書面征求國務院60多個部門和機構的意見,兩次征求地方政府意見。報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形成了目前公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 《草案》根據《意見》確定的法治原則、安全原則、漸進原則、必要原則、公開原則匯總審查形成,列明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草案》共328項,包括:禁止準入類96 項,限制準入類232項。 問:目前對市場主體采取的所有準入管理措施,是否已全部納入了《草案》? 答: 按照《意見》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定義,《草案》明確列出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行業”、“領域”、“業務”是梳理清單的重點。 在梳理清單的過程中,我們貫徹了“五個不能”的要求:一是,不能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中的禁止類、限制類事項簡單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二是,不能把現行禁止、限制市場主體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簡單照搬至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三是,不能把非市場準入事項和準入后監管措施,混同于市場準入管理措施;四是,不能把對市場主體普遍采取的注冊登記、信息收集、用地審批等措施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五是,不能機械套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適用條件,把不適于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的事項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從這個意義上講,梳理清單體現了精簡原則。 此外,對市場上出現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等,本著降低創新創業門檻的原則,不急于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 問:《草案》與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在實施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是什么關系? 答: 關于這個問題,在2015年10月30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舉辦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有關負責同志已經作了詳盡和準確的解讀。 《意見》明確,“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是適用于境內外投資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對各類市場主體市場準入管理的統一要求;外商投資負面清單適用于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經營行為,是針對外商投資準入的特別管理措施”。需要強調的是,制定外商投資負面清單要與投資議題對外談判統籌考慮,目前,我們在4個自貿區實施的負面清單,是我國對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的一個嘗試,是我國自主制定的,而不是談判形成的。隨著自貿區負面清單的不斷完善,將為我們下一步在全國實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探索經驗。 對4個自貿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講,既要遵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現在是122項;也要按照國民待遇原則,遵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要求,現在是328項。 問: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為什么要先行試點? 答: 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一項新生事物,國內沒有實踐基礎,國外也沒有現成的經驗,需要有序推進改革。特別是在投資管理體制、市場監管體制和法律體系建設等方面,我們也需要一個逐步調整、逐步適應、逐步完善的過程。制度要完全落地,需要做大量的基礎性、配套性、探索性乃至技術性準備工作。這就要求我們堅持漸進式改革,通過試點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選擇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即4個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省級行政區率先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主要考慮是,按照《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通知》(國辦發〔2015〕23號)的要求,可以使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與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兩者一起構成完整的市場準入管理體系,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的“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的任務,探索路徑、積累經驗、形成示范。 目前,《草案》所列事項來源于國務院各部門,雖經反復甄別,但還不是最終版的清單,主要是因為:一是,國務院正在全面推進“放、管、服”三位一體的改革,《草案》中的行政審批事項、執業資格事項等處于動態調整中。二是,一些部門提出的個別事項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但因設定依據尚未調整而暫時難以刪除,需在試點中全面清理,依照法定程序加以修改、廢止。三是,個別事項屬于《意見》所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作規定但確需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新設事項”,按照《意見》要求,應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制定或修訂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因此,需要通過試點,將《草案》中不應再禁止或限制的事項逐步取消。即使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實施后,也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根據改革總體進展、經濟結構調整、法律法規修訂等情況,適時按程序調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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