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不再區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 明確募捐條件
2016-05-26 15:24:39??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瑋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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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26日電 民政部《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今日起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不再區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新成立的基金會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范圍內開展定向募捐。 民政部介紹,截至2015年底,全國基金會共4719個,凈資產總額1100多億元。與此同時,基金會發展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針對基金會屬于慈善組織的基本屬性,征求意見稿與慈善法進行了銜接。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直接登記和雙重管理混合的登記管理體制,并降低了基金會準入門檻,鼓勵基金會的發展,特別是基金會在基層的發展。 同時,不再區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新成立的基金會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范圍內開展定向募捐;成立滿兩年后可以依法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取消了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 征求意見稿提出,基金會應當根據實際,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饡敒辄h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經國務院批準的,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征求意見稿提出,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可以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范圍內開展定向募捐。 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使用捐贈財產。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慈善事業。 征求意見稿同時明確,基金會不得吸收會員,不得資助與公益慈善目的無關的營利性活動?;饡_展保值、增值活動,應當確立投資風險控制機制?;饡邮芫惩饩柚?、開展對外合作、加入國際組織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建立相應管理制度。 關于基金會的監督管理,征求意見稿規定,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基金會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關于基金會的法律責任,征求意見稿規定,未經登記,擅自以基金會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后繼續以基金會名義進行活動,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解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解散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和違法所得,并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規定,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占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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