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5月30日電 (記者 馬騫)一男子酒后與妻兒發生糾紛,持刀欲傷妻,反被妻子搶過刀后刺死。記者30日從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犯罪嫌疑人以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現案件已生效。 2014年11月19日14時許,被害人馬某云飲酒后與其妻子被告人馬某及其兩個兒子在昆明市某鄉街道辦事處某農貿市場自家店鋪內發生糾紛。糾紛過程中馬某云持刀,馬某搶過刀后用刀刺切馬某云頸部,致其當場死亡。經鑒定,馬某云系頸部銳器創致頸動靜脈破裂、急性失血死亡。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長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后,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故意殺害被害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20條規定,被告人馬某的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馬某在將被害人按倒后,搶下被害人手中刀具,在被害人已經喪失侵害能力的情況下,直接刺殺被害人頸部致死,其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而非故意傷害,且不宜認定為防衛過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節對馬某減輕處罰。 據此,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服判不上訴,檢察院亦未抗訴,現案件已生效。 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婦女在長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情況下為防止再次遭受侵害激憤殺人的案件。本案亦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出臺后,昆明中院適用該意見進行審理裁判的第一件案件。本案中的被告人長期生活在被丈夫家暴的環境中,心理及精神狀態處于極度恐懼之中,當被害人欲再次對被告人及親屬實施家暴時,被告人奮起反抗,在反抗過程中將自己的丈夫殺傷致死,屬于《意見》中“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情形,法院在量刑時綜合考慮給與被告人減輕處罰,體現了罪責行相一致的刑法原則,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法院在審理時根據具體情節區分了在家庭暴力犯罪中處于弱勢的一方實施的犯罪行為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在家暴的過程中被告人反抗的行為是否屬于防衛過當,這為以后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借鑒和參考。(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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