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剖析:防避冤假錯案重復發生
2016-06-07 09:57:04??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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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七批指導性案例,包括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于英生申訴案,陳滿申訴案,王玉雷不批準逮捕案。 《法制日報》記者就發布第七批指導性案例的意義以及這些指導性案例的具體價值等問題,采訪了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 統一司法標準提高辦案質量 記者:請介紹一下最高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的主要特點和發布本批指導性案例的意義。 答:此次發布的4個案例都是近年來社會比較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也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與其他司法機關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成功案例。 從案例內容看,有的涉及實體法方面的爭議,如馬樂案,主要是針對刑法法條適用問題提出抗訴;有的涉及程序法一些重要問題,如于英生案、陳滿案中的證據審查規則、有罪證明標準以及王玉雷案中的非法證據排除、審查逮捕標準等。雖然每個案例的特點和指導意義不同,但都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依法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權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都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加強對刑事判決、裁定和偵查活動的監督,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責,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方式。此次發布的4個指導性案例,涵蓋第二審刑事抗訴、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和審查批捕等多個監督環節,既包括對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的監督,也包括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通過全面闡述檢察機關監督理由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采納監督意見情況,指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類似案件、處理類似問題時統一司法標準,提高辦案質量。 同時,通過發布本批指導性案例,充分展現了各級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和勇于擔當、有錯必糾的司法理念,以及檢察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確保司法公正的獨特價值,從而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實現司法公正的信心。 標志性案件指導同類案處理 記者:馬樂案作為指導性案例具有哪些意義和價值? 答:馬樂案是第一個由最高檢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刑法法條適用問題提出抗訴的案件,也是第一個由最高法開庭審理,最高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的刑事抗訴案件,可以說是一個非常具有標志性的案件。 此案爭議焦點是如何理解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援引同條第一款法定刑的問題,即該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應當對第一款規定的法定刑進行全部援引。該案一二審法院均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并未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為由,認定馬樂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對此,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提出抗訴,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屬于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應當援引同條第一款的全部規定,對馬樂的行為依照“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檔次處罰。去年12月,最高法終審判決采納最高檢的抗訴意見,改判馬樂有期徒刑3年。 從指導性案例的角度來看,馬樂案的主要價值在于: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刑法有關援引法定刑的基本原則,即援引法定刑應當是引用其他罪名或條文的全部量刑規定。而且,由于援引法定刑是刑法中經常使用的立法技術,關于援引法定刑的問題,除本案涉及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外,在刑法其他條文或者案件中同樣有可能出現。從這個意義上說,該案的抗訴和再審改判,對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今后同類案件的依法正確處理必將產生重要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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