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剖析:防避冤假錯案重復發生
2016-06-07 09:57:04??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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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 記者:通過依法監督糾正于英生案和陳滿案,檢察機關自身應當吸取哪些經驗或教訓? 答: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于英生案和陳滿案都是由最高檢指導有關地方檢察院,通過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提出抗訴等方式,成功糾正法院錯誤判決,使蒙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無罪、重獲公正與自由的成功案例。 在對這兩個申訴案件進行監督的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行使監督權力,在沒有真兇出現的情況下,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嚴格把握糾錯標準,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與人民法院共同糾正了已經生效的錯誤裁判,最終使錯案得以昭雪,正義得以實現。 把這兩個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更重要的意義在于:讓各級檢察機關深刻認識造成此類冤假錯案的原因,研究思考如何從源頭上防范和避免冤假錯案的重復發生。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辦案活動貫穿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因此無論在偵查監督、審查批捕還是審查起訴過程中,如果能夠真正有效地發揮好監督制約作用,從一開始就嚴格把好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將對避免和減少冤假錯案發揮重要作用。這是我們從于英生案、陳滿案以及許多其他類似案件中得出的非常深刻的經驗教訓,值得各級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活動中認真反思和把握。 頂壓力敢監督排除非法證據 記者:檢察機關能夠依法監督糾正王玉雷故意殺人錯案,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 答:審查逮捕環節是檢察機關辦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堅守防止冤假錯案的第一道關口。因此,檢察機關能否在審查逮捕環節發揮好監督制約作用,依法準確適用逮捕措施,對于正確打擊犯罪、保障人權和防止冤假錯案發生都有重要意義。王玉雷案是近年來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過程中,堅守正確司法理念,注重保障人權,有效避免冤錯案件發生的一個典型案例。 這個案件的成功辦理,有許多非常關鍵的因素,但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司法理念問題。理念是行動的先導,很多冤假錯案的發生,究其根源,首先是司法人員司法理念上出現了偏差。檢察機關一直強調要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司法理念,但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對此理解不深刻、踐行不到位問題。對某些辦案人員來說,片面追訴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保障人權觀念相對淡薄。表現在審查逮捕工作中,主要是不愿或者不敢排除非法證據,不能依法嚴格把握逮捕標準,甚至對一些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壓力和因素影響,也不敢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最終不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也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在王玉雷案中,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員自始至終秉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司法理念,并且在這種理念指引下,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多次當面訊問和聽取犯罪嫌疑人陳述,注意發現并且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在其他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能夠頂住壓力、依法辦案,最終對王玉雷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不僅切實保證了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而且避免了一起錯案悲劇的發生。 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員在該案中展現出的正確司法理念和依法監督、敢于監督的精神,對于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全面提升法律監督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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