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討薪農民工出現違法行為,也須在法治范圍內妥善處理,切忌動不動就上升為刑事案件,輕易動用“最后的手段”予以治理。 陜西嵐皋縣180余名農民工赴河北青龍縣一家礦業公司打工,遭遇巨額欠薪多次協商未果。承包人及部分工人在向青龍縣政府表達訴求時被刑事拘留,隨后被青龍縣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刑。嵐皋縣委縣政府派出工作組赴青龍縣交涉,卻被拒之門外,兩名證人也被當地警方帶走并刑拘。 現實生活中,遇到矛盾糾紛,如果由政府或組織出面協調溝通,事情一般要好辦很多。即便是結果難以盡如人意,至少程序上“公對公”會顯得比較理性平和,斷不至于將人拒之門外。然而,青龍縣的案例似乎提供了反證。雖然目前還不知其為何將異地縣委縣政府的工作組拒之門外,但這種行為本身卻凸顯出令人擔憂的權力蠻橫:對待“同根生”的公權部門尚且如此,對待討薪的農民工又會是何種態度? 事情無疑需要上級調查,相信最終青龍縣也會給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法。在事實尚不清晰的情況下,我等局外人不便對其中的利益糾葛作出評判;但從現有信息看,當地對待討薪農民工采取刑事手段的做法,于當前這樣一個法治背景下大有商榷的余地。 法治是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路徑,但法治思維不是刑法思維,法治方式更不是動輒采取刑事手段。對基層政府而言,農民工常年討薪未果,出現一些過激行為在所難免,理性的做法是依法積極溝通協調,居中做好商談工作。如果討薪農民工出現違法行為,也須在法治范圍內妥善處理,切忌動不動就上升為刑事案件,輕易動用“最后的手段”予以治理。 現實中,討薪農民工向政府機關提出訴愿,或許會出現擁堵政府大門、造成道路交通癱瘓、影響辦公秩序等危害,對于違法者有必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但是,這種違法行為是否足以構成刑法上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則需本著刑事司法的謙抑原則,慎重判斷。在適用上,尤其需要區分該罪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界限,考慮到違法者的主觀情節。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沒有造成嚴重損失,應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 當然,我們并不清楚農民工討薪究竟做出了哪些違法行為,故而尚不能指摘司法機關就一定錯判;但事后當地將外縣工作組帶來的證人也予以刑拘,多少透露出社會治理過度依賴刑事手段的弊病。本案中,究竟有沒有企業欠薪的事實?縣法院判決的事實依據是什么?當地部門為何對外縣工作組閉門謝客?將證人刑拘的根據何在?這些都需要作出合理解釋,否則其治理方式便會陷入極大的合法性、正當性困境。而就一般意義而言,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化解矛盾沖突,尤須摒棄將刑事的“最后手段”當作慣用利器頻繁使用。 本報特約評論員兵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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