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犯故意殺人罪判處13年 在法院審理期間,于某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26萬余元,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在法庭上,于某表示認罪,但他稱事發原因系被害人對其苛刻引發的,他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據悉,逃亡后,于某將名字改為文某,20年間,他在各地打工,被抓時已結婚生子,而他的妻子并不知道于某打死過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于某不能正確處理勞資矛盾,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于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對于于某提出因被害人對其苛刻引發本案、被害人有過錯的情節,經查,能夠證明被害人有過錯的證據不足,因此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今年5月20日,市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于某有期徒刑13年。據悉,1996年法院對于某的同伙作出判決,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饒某無期徒刑,判處曾某有期徒刑6年,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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