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委員:6歲孩子沒有承擔責任的閱歷和知識
2016-06-29 06:55:23??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瑋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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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由10歲降低到6歲,對孩子來講到底是福利還是負擔?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多名委員對此表達自己的意見。有委員認為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降到6歲不利于對他們的保護。委員們認為,不能簡單地把民事行為能力理解為“打醬油”,這涉及到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有的委員則提出建議,將年齡提高到8歲。 京華時報記者沙雪良 關注 1 6歲孩子沒有承擔責任的閱歷和知識 草案擬規定: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曾任最高法院副院長的蘇澤林委員表示,把10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點是有道理的:一是這個年齡一般已完成了初級小學的教育,有一定知識積累;二是單獨接觸社會的機會較多,能初步了解自己行為的一般性質和相對后果。 草案把年齡下限降到6歲,就是讓幼兒園的孩子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這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不符合實際。按照義務教育法,6周歲是上小學的最低年齡;他們每天由大人陪伴,沒有機會獨立接觸社會,沒有承擔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閱歷和起碼的文化知識。蘇澤林提出兩個方案:一是不修改;二是降到8歲。他表示,8歲上小學二年級了,初步具備了一定的知識,也有一定的社會閱歷。 關注 2 非營利性法人規定恐傷及民辦教育 草案擬規定: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營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其股東或者其他出資人等成員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非營利性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的法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表示,他看了一些法學家對民法總則草案有關法人分類論述,認為爭議比較大,要慎重考慮。 他認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的分法,跟現在的民辦教育機構實際不符。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允許民辦學校的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如果不是以營利的手段,怎么得到回報呢?”按照這種分類方法,會出現法律上的障礙。 嚴以新委員表示,現在全國民辦學校有15萬所,在校生數千萬人。西方辦教育90%以上是捐資型的,他在廣東省調研發現,國內民辦教育90%以上還是投資形式,希望得到一定的合理回報。按照民法總則草案,民辦學校如果是非營利法人,資產就不能再分配,也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如果他們為了保全資產登記為營利性,又擔心得不到政府應有的支持。他建議仿照事業單位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分法,將規定更符合中國國情。王佐書委員也表達了同樣的擔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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