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通訊員 王碩 劉佳星 ●夫妻:用假身份為孩子辦出生證 ●法院:身份關系沒搞清不準離婚 廣州市從化區法院昨日向記者通報稱,該院日前審理了一起復雜的離婚案件:剛結婚不到兩年的男子劉江(化名)起訴與妻子梁艷(化名)離婚,但在訴訟請求中卻沒有提到婚生小孩的撫養問題,而其妻梁艷卻指出,一個出生證上父母姓名與劉江、梁艷都不相同的孩子是他們的小孩,并要求只有妥善處理好小孩的撫養問題才同意離婚。 為什么妻子要求處理小孩的撫養問題,而丈夫卻堅決反對?孩子的出生證上父母的名字又為什么與劉江、梁艷都不同呢? 出生證上父母姓名不同 這孩子是他們的嗎 2015年10月,28歲的劉江來到從化法院起訴離婚。劉江在起訴書中說,他和梁艷2011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并于2014年1月登記結婚。雖然婚前認識時間很長,但具體相處時間不多,了解不深,導致婚姻基礎不牢固?;楹笥捎陔p方性格不合,夫妻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梁艷沒有盡到妻子的責任,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 開庭期間,梁艷向法庭提出,雙方育有一子。劉江向法院提交了名為黃小亮(化名)的小孩的出生證,而出生證上的父母姓名卻分別是黃亮(化名)和李霞(化名)。當被問到劉江和黃亮的關系時,劉江承認,自己有兩個身份證,分別是劉江和黃亮,身份證號碼不一致,頒證的公安機關也不一致,孩子出生證上的黃亮即是劉江的另一個身份。同時,梁艷也承認,她同樣辦理了姓名和身份證號為李霞、照片為梁艷的假身份證,并用該身份證與黃亮的身份證辦理了小孩的出生證,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躲避計劃生育。 三人身份關系沒搞清 法院判不準兩人離婚 法庭上,劉江認為,孩子黃小亮的出生證上登記的父母均不是劉江與梁艷,而這起離婚案的原被告雙方分別是劉江和梁艷,與小孩黃小亮無關,因此不應處理小孩的問題。劉江說,由于劉江涉及重戶,他的身份證全部被鎖定,無法為小孩上戶口,因此希望通過法院解除其與梁艷的婚姻關系后注銷該身份信息,今后使用黃亮的身份信息,并為小孩上戶口。 梁艷則表示,劉江所說并不屬實,由于小孩太小,為了給小孩一個完整的家庭,不同意與劉江離婚。如果一定要離婚的話,應當一并處理小孩的撫養問題。梁艷還表示,目前小孩一直由劉江照顧,但由于二人關系惡化,劉江不讓梁艷探望小孩,現已有一年多未見到小孩,倘若法院判決離婚,小孩出生證上登記的又不是自己的名字,自己連小孩撫養權和探望權都沒有資格提出,而劉江將來注銷了身份信息后,梁艷和小孩的合法權益更加無法保護。 庭審中,梁艷提出親子鑒定,但由于劉江不同意,故無法進行。 從化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仍然年輕,結婚時間較短,雖因生活問題發生爭吵而致夫妻感情不太融洽,但仍可通過加強溝通交流的方式緩和夫妻緊張關系,雙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被告與小孩黃小亮的身份關系仍未厘清,為了孩子的身份和健康成長,只要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已有家庭,便可以化解矛盾。法院判決不準二人離婚。 法官釋法 身份關系不能自認 須權威機關出證明 從化法院的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最終考慮小孩與劉江和梁艷的身份關系未厘清,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判決劉江和梁艷不準離婚。 法官同時提醒說,身份關系不能自認。身份關系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等,夫妻關系是以結婚登記為認定依據,父母子女關系是以出生登記為認定依據,由于身份關系非常特殊,生活中與個人切身的許多事情和利益如落戶、購房、上學、繼承、撫養、監護等,都是以身份關系為依據,故身份關系不能通過自認來推定存在與否,必須要有權威機關出具的文件方可證明。本案中,由于小孩出生證上不是劉江和梁艷,即使雙方均承認小孩為其所生,也無法處理小孩的撫養權,除非雙方通過親子鑒定推翻出生證的登記,否則只能以出生證為親子關系認定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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