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7月22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上市公司起訴監管層獲勝,這在資本市場中并不常見。針對近日風神股份成功起訴中國證監會事宜,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2日回應稱,經研究,證監會日前已依法就鄭州中院一審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風神股份因2011年、2012年兩個年度報告會計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而遭到監管層處罰,但其并不認可,遂于2015年申請行政復議將河南證監局、中國證監會告上法庭,經一年左右審理后,在今年6月份成功“翻盤”,受到市場廣泛關注。 事實上,證監會在7月初的例行發布會上也曾做出回應稱,證監會于7月1日收到了鄭州中院一審判決書,正在認真研究判決內容,將根據情況進行下一步工作。于是便有了上文所言的上訴行動。 就此次審判而言,風神股份此前被處罰的具體緣由在于,當時河南證監局查明,2011年、2012年年度報告會計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1年風神股份三包退賠、返利、三包優賠業務入賬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不符,從而虛減利潤759.31萬元(人民幣,下同);2012年風神股份再度出現上述問題,虛減利潤2212.47萬元;2012年風神股份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28億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1.03億元,從而虛增利潤2002.32萬元。 對此,河南證監局對風神股份做出警告和60萬元罰款處分,并對其相關負責人處以5-10萬元的罰款。 而6月份的審判結果顯示,鄭州中院在聽取風神股份、河南證監局、證監會的意見之后,在肯定河南證監局及證監會的一些做法之余,對一些焦點問題進行了“翻盤”。 其中,針對風神股份年度報告會計信息屬于虛假記載是否正確一事,鄭州中院認為,風神股份2011年、2012年三包退賠等業務均為實際發生的業務,河南證監局對此也予以認可,故該業務金額不屬于不存在的事實,風神股份的行為不屬于虛假記載,更符合重大遺漏司法解釋的含義。鄭州中院就風神股份虛減利潤、虛增利潤一事,認定河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相關事實不清。 值得注意的,盡管一審獲勝,但亦有業內人士對鄭州中院的判決提出異議,認為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都屬于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而一審判決以不屬于虛假記載、更符合重大遺漏為由撤銷處罰,很難令人信服,關于此案的進一步審判仍有懸念。(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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