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駐京辦原副主任受賄獲刑4年 向他人索賄50萬
2016-07-30 12:19:43?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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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向他人索賄50萬元 揚州駐京辦原副主任受賄獲刑4年 江蘇揚州駐京辦原副主任徐建剛,利用他跟國家能源局某官員(另案處理)建立的聯系和便利條件,接受江蘇呂四港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兼總經理李某(另案處理)等人的請托,在李某與這名能源局官員之間進行介紹,并促成呂四港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呂四港電廠項目完成審批,其間向李某等人索取錢款人民幣50萬元。近日,徐建剛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徐建剛曾為揚州市發改委主任科員,2006年6月起兼任揚州市重大項目辦公室副主任。從1995年開始,他長期駐京,主要工作是協助揚州市發改委上報的重大項目審批,溝通地方與中央部門的關系。 后揚州市委市政府撤銷了揚州發改委駐京機構,合并到了市政府駐京辦,2009年4月,徐建剛成為揚州市駐京辦副主任,不過此時徐的人事關系全部在揚州市發改委,揚州駐京辦也歸揚州發改委代管。 徐建剛和這名能源局官員相識是在1994年,在一次到揚州考察項目時,徐建剛參與了接待工作,就此認識了這名官員。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間,徐建剛接受江蘇呂四港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兼總經理李某等人的請托,在李某與能源局官員之間進行介紹,并促成呂四港電廠項目完成審批,其間向李某等人索取錢款人民幣50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徐建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鑒于徐建剛具有索賄情節,故法院對其依法從重處罰。考慮到徐建剛在其親屬協助下已退繳全部贓款,法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徐建剛有期徒刑4年,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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